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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荣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孙**减刑十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孙**的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缴纳罚金单据及在押人员张*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孙**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表扬、嘉奖奖励各一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五日。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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