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卫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威海**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威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威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交付山**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海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以鲁威狱假建字(2015)第502号假释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陶*假释。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威检假意(2015)13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于**出庭履行职务。山**海监狱指派黄*、于*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陶*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罪犯陶*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李**的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海监狱对罪犯陶*的假释提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陶*的假释提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陶*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四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一万元。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陶*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陶*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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