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史**及同案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威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史**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罪犯史**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张*的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罪犯史**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两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五千元。广东省惠**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史**进行社区矫正,调查称被害人对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史**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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