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威海**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威经技区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2014年6月30日,本院以(2014)威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罪犯王**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兰**的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罪犯王**服刑改造期间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已缴纳罚金二万四千元。河南省伊川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王**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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