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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福建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了(2011)郯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福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山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临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南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鲁南监狱提出,罪犯韩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福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2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福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22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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