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山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德中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山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19年11月1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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