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禹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2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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