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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国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12)巨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中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孙中国不服提出上诉。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2)菏刑二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孙中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孙中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中国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2014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中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中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3至2020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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