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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苗**票据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市检公诉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郑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照耀,被告人苗**及其辩护人许成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苗笕*通过之前在网上联系到的制作虚假承兑汇票的人,伪造两张面值各为1000万元的虚假上**银行的承兑汇票。2014年12月3日由中间人张**介绍,在郑州将承兑汇票贴现给孙*甲(另案处理),孙*甲随后向苗笕*提供的帐户转入19479640元。2014年12月4日,孙*甲安排人在上海贴现时因银行没有额度没有成功,遂于当日赶到新乡找到苗笕*要求退票还款,苗笕*于当天退还给孙*甲300万元。2014年12月5日,在新乡市开发区佛力得酒店4011房间,通过张**介绍,被告人苗笕*以承兑汇票贴现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19419620元。后被告人苗笕*将其中的16479640元退还给孙*甲提供的上**公司帐户中,被害人郑某某在当日20时许发现张**交给她的两张承兑汇票有问题后,与张**一起找到被告人苗笕*,苗笕*遂退还给郑某某2939700元。经出票行上**银行郑州分行鉴定,两张面值各为一千万的承兑汇票系伪造。

为证明指控事实,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两张伪造的上**银行承兑汇票,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上**银行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张**、张**等证言,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被告人苗**的供述和辩解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郑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发表意见为,孙*甲属于共同犯罪,其将赃款转移给王某某,请求加大追赃力度,挽回经济损失。

被告人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苗**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苗**因公司负债资金周转困难,遂产生利用虚假承兑汇票贴现还账的想法。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苗**通过在网上联系到的制作虚假承兑汇票的人,伪造了两张面值各为1000万元的上**银行的承兑汇票。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苗笕*通过中间人张**介绍在郑州市将两张虚假承兑汇票贴现给孙*甲(另案处理),孙*甲随后向苗笕*提供的帐户中转入19479640元。2014年12月4日,孙*甲联系中间人在上海贴现时因银行无额度没有成功,孙*甲遂以票有问题,于当日赶到新乡找到苗笕*并要求退票还款,苗笕*当天先退还给孙*甲300万元,孙*甲继续要求苗笕*退还其余款项。

2014年12月5日,在新乡市开发区佛力得酒店4011房间,被告人苗**通过中间人张**介绍,联系了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苗**明知承兑汇票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以贴现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向其指定账户汇入19419620元,后苗**将其中16479640元退还给孙*甲提供的指定帐户。当晚,被害人郑某某拿到承兑汇票后发现系伪造,遂与张**一起到新乡市找到被告人苗**,苗**遂退还郑某某2939700元,但仍有16479920元未还。案发后,经出票行上海浦**州分行鉴定,票号为3100005124271140和3100005124271141的两张面值各为1000万的承兑汇票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6日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接张某乙报案称,被告人苗**利用虚假承兑汇票诈骗被害人郑某某,该局于2014年12月7日正式立案侦查。

2、现场图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新乡市开发区佛力得宾馆4011房间;

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苗**辨认出孙*甲是与其在佛力得宾馆同住并拿着两张承兑汇票要求退款的许昌人,张*甲是介绍两张承兑汇票给孙*甲贴现的中间人“小*”;张*甲辨认出孙*甲系在新乡和苗**谈承兑汇票退钱一事的许昌人;马某某辨认出苗**是在郑州交易2000万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孙*甲系在新乡市佛力得宾馆与苗**谈承兑汇票退款事情的许昌人;张*乙、张*丙、余某某均辨认出孙*甲是在新乡市佛力得宾馆拿着两张承兑汇票的许昌人。

4、宾馆住宿记录证实:被告人苗*平案发时在佛力得宾馆住宿的情况。

5、银行交易明细单、对账单、取款凭证等书证证实:2014年12月5日,被害人郑某某按照要求向被告人苗**的郑州**有限公司账户汇款19419620元;同日,被告人苗**将其中16479640元转入孙*甲指定的上海**限公司账户。

6、被害人郑某某提供的报案材料及银行转账明细单证实:其通过张**介绍被骗及案发后被告人苗**退还其2939700元。

7、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苗*平捕前系郑州市**限公司和卫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苗**及同案犯孙*甲相关涉案赃款依法冻结。

二、物证

票号为3100005124271140和3100005124271141的两张面值各为1000万的上海**银行承兑汇票经被告人苗**当庭辨认,确系其用于诈骗的伪造汇票。

三、鉴定结论

上海浦东**营作业中心鉴定意见载明:票号为3100005124271140和3100005124271141的两张面值各为1000万的承兑汇票均系伪造。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张*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5日,其经张*丙介绍得知苗**有两张1000万的承兑汇票,就联系被害人郑某某,郑某某将1940多万元打到苗**公司的网银账户,当时苗**住的宾馆房间还有两个许昌人一直拿着汇票,其从这两个许昌人手中拿到汇票后送到安阳,郑某某发现是假票遂和张*乙一起来新乡找到苗**,苗**承认汇票是假的,并退还郑某某290多万。

2、证人张*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5日,张*丙应苗笕*之托联系张*乙找人将两张1000万的承兑汇票贴现,当天张*乙电话联系被害人郑某某将款打到苗笕*公司账上,在场的一个许昌人将汇票给了张*乙,当晚张*乙给其打电话说汇票是假的,张*丙后将苗笕*支付给自己的200万归还了郑某某。

3、证人余某某证实:2014年12月5日下午,张**和张**到新乡市佛力得宾馆4011房间找苗**谈汇票贴现,当时还有两个许昌人在场,张**看过票用手机拍了照片并与郑某某联系,下午六点左右余某某帮助苗**用笔记本电脑查询到网银进账1900多万,许昌人让其帮忙操作给指定账户转账,之后张**从许昌人手中把票拿走,当晚张**给余某某打电话说票有问题,苗**也承认那两张汇票是假的,并联系许昌那边让退钱,又让张**把给她的200万和帐上剩下的90万先退给被害人郑某某。

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濮阳市**服务站业务员,2014年12月5日晚,张*乙给其送过两张1000万的承兑汇票,其和郑某某发现票据是伪造的,遂和张*乙一起赶到新乡市佛力得宾馆,苗**承认票是假的,后来还给郑某某290多万,苗**还给拿走钱的一方打电话,对方不退,然后张*乙报警了。

5、证人孙*乙证言证实:2014年12月5日晚,其开车和张**去过新乡市开发区佛力得宾馆,其听见张**很生气地对苗**说让其赶快退钱,苗**给许*的人打电话让退钱,张**也跟对方说这是诈骗赃款,要求对方退还。

6、证人张**、马某某、姚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苗**在郑州市通过中间人张**、马某某介绍将2000万汇票贴现给许*的孙*甲,12月4日早上孙*甲给马某某打电话说票有问题,当天上午张**、马某某,姚某某、路某某在新乡市佛力得宾馆找到苗**,苗**当时答应退钱,12月5日下午六七点他们听孙*甲说钱已还过就回郑州了。

7、证人路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其舅孙*甲让其到郑州市通过马某某、张**介绍从苗笕*手中收了两张面值1000万的承兑汇票,12月4日孙*甲给其打电话说票有问题,其和马某某、张**到新乡找苗笕*要求退票,后来孙*甲也来到新乡,苗笕*先退还300万,当晚几人一起住在新乡市佛力得宾馆,12月5日,其见到有人来宾馆找苗笕*贴票,苗笕*把钱转到孙*甲账上,孙*甲把汇票给了贴票人,然后他们就走了。

8、证人孙*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其经*某某介绍让其外甥从苗**手里收了两张1000万的承兑汇票,其联系上海的徐某某贴现,但当时临近年底,金融公司说银行没有额度无法贴现,其为了有更充足的理由让苗**赎回这张票,就找了一个借口说票面有问题,然后通过马某某到新乡见到苗**,苗**同意还款,先还其三百万,12月5日下午,苗**又联系一家贴票的,对方把钱打到苗**账户上,苗**把1647万打到孙*甲指定的上海**公司帐户上,然后孙*甲和路某某等人离开新乡。

9、证人孙**、李*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曾和孙**、路某某一起到新乡找苗笕*退票,当时他们在宾馆房间轮流看过苗笕*,后来听孙**说钱已退还就离开了新乡。

1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初,孙*甲给其打电话称有2000万的承兑汇票问能不能贴现,其给孙*甲说到年底,银行没有额度了,没有给其做这笔业务。

11、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苗笕*向其借60万去郑州市的上海**银行办理了两张1000万的承兑汇票,苗笕*于2014年12月4日还其欠款300万,但当天晚上苗笕*又打电话称急用钱让其打回去100万,剩下的200万其归还亲戚朋友了。

12、证人廖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苗**及其会计党某某在郑州市的上海**银行办理了两张1000万的承兑汇票,出票后在银行业务台前直接将票给了苗**,后来其听党某某说苗**用真承兑汇票伪造两张假票去诈骗被公安机关刑拘。

13、证人许*甲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其借给新乡的苗笕*2000万保证金在上海浦**州分行办理了两张承兑汇票,苗笕*支付其60万使用费,出票后苗笕*将两张真票交给许*甲,在此过程中苗笕*接触过那两张承兑汇票。

14、证人党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郑州**电公司的会计,2014年12月2日左右,其和苗**到郑州**发展银行开出两张1000万的承兑汇票,苗**拿着票复印并用手机拍照,之后把票给出保证金的人,然后他们就离开了,后来其听说苗**使用假承兑汇票诈骗被抓起来了。

15、证人许**、李*乙、钱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至6日曾在新乡市佛力得宾馆见过苗笕*,苗笕*欠别人的钱对方不让他走,后来苗笕*被警察带走才知道苗笕*伪造票据的事。

16、证人陈某某、张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12月4日至5日,苗笕*找过他们办理票据贴现,但都没有贴成。

17、证人赵某某、林某某、范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初均收到过苗**归还的欠款,但不清楚这些钱的来源。

1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以来孙*甲陆续向其借款一千六百万元,2015年春节前孙*甲陆续将欠款结清。

五、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5日上午,张*乙给其介绍一个两千万的承兑业务,还用手机给其发来两张票据照片,其按照约定用网银将款转到郑州**有限公司账户,后张*乙开车到安阳给其送票,其和业务员发现票有问题,赶紧和张*乙一起开车到新乡,苗**当场承认票是假的,并退还293万,但剩下的1647万一直没有退还,后来张*乙去报警了。

六、被告人苗**对其利用伪造承兑汇票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本案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利用他人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害人郑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所发表孙*甲属于共同犯罪,请求加大追赃力度的意见经查,因孙*甲被另案处理,待其涉案事实查清后应依法处理,因被告人苗**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责令其退赔。关于被告人苗**辩护人辩称苗**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苗**利用伪造票据非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虽系初犯,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苗笕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苗**将违法所得1647992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某;

三、作案工具伪造的两张承兑汇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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