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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马**使用中国银**鹤壁分行信用卡透支共计127504.18元,到期后该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马**转让店铺,改变联系方式并前往外地打工,致使该行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目前该款尚未归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甲、马**、夏某某、郑*等人的证言,中国**限公司鹤壁分行证明材料,中国**限公司鹤壁分行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马**非法所得127504.18元,返还中国**限公司鹤壁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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