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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获得国家彩票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自己出资做庄家,以国家正式福利彩票3D和体育彩票排列三开奖号码为平台,自设下注方式和中奖规则,提高兑奖金额,非法向王**、韩*等彩民出售自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违法所得195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某将违法所得19500元退缴至林州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韩*、胡某某、王**、刘某某等人的证言、销售彩票记录、罚没收入票据、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19500元予以没收,有扣押机关林州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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