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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5)第196号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6月份始,被告人李某某借用他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户口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小天才书店”,并在新乡市卫滨区化工路**小区一出租屋内,通过电脑网络订购、快递邮寄的方式向社会销售发行”盗墓笔记”等各类书籍达数百种。2015年3月25日经举报,该书店被新乡市**出版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经河南众**事务所鉴定,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淘宝网”小天才书店”交易成功金额达298845.72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非法经营数额298845.72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6月份始,被告人李某某借用他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户口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小天才书店”,并在新乡市卫滨区化工路**小区一出租屋内,通过电脑网络订购、快递邮寄的方式向社会销售发行”盗墓笔记”等各类书籍达数百种。2015年3月25日经举报,该书店被新乡市**出版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经河南众**事务所鉴定,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淘宝网”小天才书店”交易成功金额达29884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电脑主机及图书等物证照片;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新乡市**出版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众**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小天才书店”非法经营图书的种类、数量及金额情况的光盘2张。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非法经营数额298845.72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涉案出版物及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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