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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等人在河南省濮阳境内以各种方式将被害人骗至广西桂林市兴安县,随后以投资“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后申购每份3300元,进而引诱参加者以投资41份为高起点,以各种谎言拉人头发展下线为操作方法,并按照“五级三阶制”把参加者从高到低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的钱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经查证,张**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三十四人且层级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七十余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宣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吕**、吕**、吕**、王**、关某某等人证言,出示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关系链、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银行交易记录、交易凭证、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甲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所属层级及传销资金数额无法确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甲直接发展下线2人,未从中谋利;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张*甲从轻处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甲在本村张*丙的邀合下去到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加入了以投资“阳光工程、自由连锁”为名的传销组织。后张*甲又以搞工程为名将本村吕**、张*乙骗至兴安县,以投资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后每申购一份为3300元引诱二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吕**、张*乙加入后又以各种谎言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阶制”把参加者从高到低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纳的钱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经查证,张*甲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34人且层级三级以上。

另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甲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甲供述,证明2011年5月份左右,堂哥张*丙在广西兴安以可以干活挣钱为名打电话将自己骗至广西,到后张*丙介绍自己加入阳光工程,并带自己听课说这是国家的南水北调工程,能挣大钱,好的话每个人能挣300多万,每个人最多可以交41份,第一份是3800,以后每份是3300元,于是自己就在兴安邮政储蓄银行开了个银行卡,将41份共计135800元的钱存入后,将此卡及密码交给张*丙,他收钱是取现金还是转帐不清楚。张*丙发给自己一套西装和一套化妆品,上面也没注明是什么品牌,说是给的公司产品。自己不知道阳光工程的公司在何地,也没见过他们的领导。自己加入后先后给本村的吕**、张*乙打电话,告诉他们广西有个工程让他们来,他们先后来到兴安,自己就和张*丙领着他们听阳光工程的课,之后他们都加入了。张*乙可能交了41份的钱,吕**交了20多份的钱,具体记不清了。他们怎么交的钱自己不清楚,自己记得没参与这事。当时吕**交钱不够还借了自己1万元现金,后来他发展了吕*乙,再往下就不清楚了,张*乙发展了谁不清楚。自己在广西呆了大概半年时间,不过期间因为在其他地方干活多次离开。自己在阳光工程是主任级别,总共5个级别,从上到下是:高级业务员,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自己没有讲过课,记得也没有参与过阳光工程参加人员交钱的事。每次分红都是张*丙打电话告诉自己,说钱转到自己在广西开的银行卡上了,至于给自己的钱如何计算确定的自己不知道,他们给多少就收多少。

2、证人张*乙证言,证明2010年9月份,张*甲和张*丙打电话说广西兴安县能赚钱,自己就去兴安县找他们。到了之后张*甲和张*丙、张**带自己到各家串门,他们先讲了些国家大事和经济的发展,最后讲“阳光工程”有多好、能赚多少钱等等。这样又串了几家门之后自己就相信了。自己申购41份,共135800元。都是交的现金,第一次是张*丙和陈**自己去交的钱,自己把5万左右现金交给陈*,陈*在邮政银行把现金转给上线了,转给谁不知道。第二次也是这样,这次是张*丙操作的。自己当时是经理级别,负责将收到新会员的申购资金转给上线了。一般都是董**、刘**安排自己收新会员的资金,收到钱后,再按他们安排在银行把钱转给刘**提供的账号上面,具体转给谁不知道。负责接收新会员的资金是轮流干的,谁到一定级别就要负责这块。自己的上线依次是张*甲、张*丙、陈*、张*丁、张*戊、张*己,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自己发展了李某某作下线。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同张*乙证言。另证自己购买41份,共135800元,自己的下线是李**、张**。上线依次是张*乙、张*甲、张*丙、陈*,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4、证人李**证言,证明2011年3月份,父亲李某某让自己跟他去广西兴安县包车,自己就和他去了。到了之后跟着他到各家串门,他们先讲一些国家大事和经济的发展,最后讲了“阳光工程”有多好、能赚多少钱等等,其他记不清楚了。最后李某某帮自己申购了6份,自己没有发展下线。

5、证人张**证言,证明内容同李某某证言。另证自己陆续买了25份,83000元。自己发展了张**,他购买了12份,花了40100元。自己的上线依次是李某某、张**、张**,再往上就不清楚了。自己在广西兴安见到的有李某某和他女儿李**,还有张**。“阳光工程”是自由连锁,五级三阶制。

6、证人张*都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李**以在广西兴安县包车,让自己过去开车为名将自己骗到广西兴安县。其他内容同张**证言,另证自己共申购12份,没有发展下线。上线依次是张**、李**、张**,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7、证人吕*甲证言,证明大概2011年7月份,同村张*甲打电话说在广西兴安县有一个防腐的活,自己到之后张*甲说现在没有防腐的活,让自己跟他一起干阳光工程,并且领自己去听了几天课,课堂上讲的都是“阳光工程”的事情,说这个是国家支持的,这个工程有多好、能赚多少钱,这个工程实行五级三阶制等等。自己加入后陆续购买了26份,大概花了6万多元钱。这些钱有张*甲拿着自己在兴安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的,至于他转给谁不清楚;还有一部分自己给的张*甲现金。申购第一份时给了自己一套衣服和一套化妆品,做这个”阳光工程”项目是否得到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自己记不清楚了,但自己介绍做阳光工程的人数越多,给自己的返利也越多。自己只发展了吕*乙参加阳光工程,自己的上线是张*甲,张*甲的上线是张*丙,张*丙上面是陈*,再往上有张*丁、张*戊,其他的自己就不清楚了。自己在广西兴安做“阳光工程”大概五、六个月,在那见过张*甲、张*丙、张*丁、陈*,但是他们在广西兴安具体干什么不清楚。自己听别人说张*戊是经理,没见过她。

8、证人吕*乙证言,证明内容同吕*甲证言。另证自己购买了21份,发展了下线王**、吕*丙。自己买的这21份都是在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吕*甲带自己去银行,有时是张*甲拿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有时是陈*拿自己的银行卡转账,每次都是他们操作的,转给谁自己不知道。自己帮吕*丙交了3800元,他没有发展下线。王**发展了王*乙,自己走后他发否发展下线自己不知道。自己的上线依次是吕*甲、张*甲、张*丙、陈*,再往上不清楚。自己在兴安县做“阳光工程”大概9个月,在那见过吕*甲、张*甲、张*丙、陈*。

9、证人吕*丙证言,证明内容同吕*乙证言。另证吕*乙是自己的上线,他帮自己交了1份的钱。

10、证人王*甲证言,证明内容同吕*乙证言。另证自己申购了26份。“阳光工程”级别是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自己的上线是吕*乙,吕*乙上线依次是吕*甲、张**、张**、陈*、张**、张**,再往上就不知道了。后来自己发展了自己妻子关*甲和王*乙,关*甲下面是关*乙;王*乙发展了赵**和梁*甲;再往下不知道了。自己在广西兴安县见过吕*甲、张**、张**、陈*,他们去找自己聊过天,张**带自己去听过课,陈*带自己去转过账,是他操作的转账。

11、证人关某甲证言,证明内容同王*甲证言。另证王*甲帮自己买了11份,怎么交的钱不知道。

12、证人关*乙证言,证明内容同关*甲证言,另证自己共申购6份,并介绍常*甲参加了“阳光工程”,常*甲的下线依次是常*乙,常*丙。自己在兴安县见过吕**、吕**,没有见过张**,当时张**已经成为高级业务员,不用在兴安县就能赚钱。

13、证人常*甲证言,证明内容同关*乙证言,另证自己共申购41份,投入135800元。返钱41800元。自己发展了常*乙、程**、张**,常*乙发展了自己妻子程**和郑某某,郑某某下面发展了李**。程**和张**往下没发展人。常*乙购买了17份,花了56600元,程**和张**各买了11份,各花了36800元,郑某某和李**各买了4份,花了13700元。自己的上线是关*乙,关*乙的上线是关*甲,关*甲的上线是王*甲,王*甲的上线是吕*乙,再往上不知道。

14、证人常某乙证言,证明内容同常某甲证言。另证自己共购买17份,一共投了56600元,钱都转到常某甲提供的卡号上了,后来常某甲再转给关*乙,关*乙说这些钱最后转到公司账号上。自己的上线是常某甲,自己发展了常某丙和常某甲的媳妇,常某丙发展了郑某某,郑某某发展了李*戊。

15、证人常某丙证言,证明内容同常某甲证言。另证自己申购了11份,并发展了郑**作下线,郑**申购了3份,她发展了刘**和李*戊。申购是常某甲和关*乙带自己去邮政银行转账,关*乙操作的转账,转给谁了不知道。自己的直接上线是常某乙,再往上依次是常某甲、关*乙,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16、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同常*甲证言,另证自己购买了4份,花了13700元。交款是关*乙带自己去银行转账。后来自己发展了刘**和李*戊。李*戊购买了3、4份,不知道刘**购买多少。自己的上线是常*丙、常*乙、常*甲、关*乙、关*甲、王*甲,再往上见过张**,其他人记不清楚了。

17、证人刘**(又名刘**)证言,证明内容同郑某某证言。另证自己投资135800元购买了41份,是郑某某、关*乙带自己去转的账,转给谁也不清楚,自己的上线依次是郑某某-常某丙-常某乙-常某甲-关*乙-关*甲-王*甲,当时他们都在广西兴安,其他的都不知道了。

18、证人李*戊证言,证明内容同郑某某证言。另证自己购买4份,没有发展下线。自己的上线依次是郑某某、常**、常某乙、常**、关**、关**、王*甲,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19、证人王*乙证言,证明内容同王*甲证言。另证自己共购买了31份,投资7万多元。自己的下线是赵**和梁**,梁**发展了冯某某、杨某某和王*丙,赵**发展了赵**和王*乙。自己的上线依次是王*甲、吕**、吕**、张**、张**、陈*、张**、张**、张**,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20、证人梁*甲证言,证明内容同王*乙证言。另证自己共购买了41份。自己的上线依次是王*乙、王*甲、吕**、吕**、张**、张**、陈*,再往上就不知道了。下线是冯某某、杨某某、王*丙。

2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同王*乙证言。另证自己申购了33份,没有发展下线。自己的上线依次是梁**、王*乙、王*甲、吕**、吕**,再往上不太清楚。

22、证人冯某某证,证明内容同梁*甲证言。另证自己共买了21份,都是把现金给梁*甲,他把钱转给谁不知道。自己发展了刘某丁,他买了15份。自己下线还有梁*丁,不过他是梁*甲发展的。梁*丁发展了他小舅子,不记得名字。自己的上线依次是梁*甲、王**、王*甲,再往上就不知道了。梁*甲还发展了杨某某、王*丙,杨某某没有发展人,王*丙发展了王*庚。

23、证人王*丙证言,证明内容梁*甲证言。另证自己共投资了73800元,买了28份,钱给了王*乙和梁**。自己的下线是王*庚和王*己,上线是梁*甲、王*乙、王*甲、吕**、吕**,当时他们都在广西兴安。

24、证人梁*丁证言,证明内容同冯某某证言。另证自己是冯某某和梁*甲发展的下线,共购买了41份高起点,花了135800元,返了41800元。自己发展了梁*戊、祁某某。他们每人购买了2份。自己的上线是依次是冯某某、梁*甲、王**、王*甲,再往上就不知道了。

25、证人刘*丁证言,证明内容同冯某某证言。另证自己申购了15份,没有发展下线,上线依次是冯某某、梁*甲,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26、证人王*庚证言,证明内容同王*乙证言。另证自己共买了1份,花了3800元。钱给了自己妹妹王*丙,她和杨**交给公司了,具体给谁不知道。王*丙购买了27份,花了89600元。杨**和王*丙购买的份额差不多。自己发展了王**,他购买了11份,花了36800元。自己的上线依次是王*乙、王*甲、吕**、吕**、张**,再往上不知道。

27、证人梁*戊证言,证明内容同梁*丁证言。另证自己交10400元钱,买了3份,获得了1200元的返利。上线依次是梁*丁、冯某某、梁*甲、王**、王**、吕**、吕**,再往上不知道。自己没有发展下线。

28、证人王*己证言,证明内容同王*庚证言。另证自己购买了11份,花36800元,没有发展下线。上线依次是王*庚、王*丙、梁**、王*乙、王*甲、吕**、吕**。

29、证人赵*甲证言,证明内容同王*乙证言。另证自己购买了41份,花135800元,返了41800元。自己发展了王*乙、赵*乙,王*乙买了41份,赵*乙也快到41份了,具体多少忘了。自己的上线是王*乙、王*甲,再往上就不知道了。

30、证人王*乙证言,证明内容同赵*甲证言。另证赵*甲帮自己申购了41份,自己发展了王*辛和王*壬,并且发展了王*癸,把他放在王*辛下线了。自己的上线依次是赵*甲、王*乙、王*甲、吕**、吕**、张**,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31、证人王*壬证言,证明内容同王*乙证言。另证自己买了41份,花了135800元。自己的下线是杨**,其实他是王*乙发展的,放在自己下线了。自己的上线依次是王*乙、赵**、王*乙、王*甲、吕**、吕**、张**、张**、张**,再往上就不知道了。

32、证人杨**证言,证明内容同王*壬证言。另证自己共交钱35000元,没有下线。上线依次是王*壬、王*乙,再往上不清楚。

33、证人王*辛证言,证明内容同王*乙证言。另证自己投资135800元,买了41份,下线是王*己、王*癸、王**。上线是王*乙、赵**、王*乙、王*甲、吕**、吕**,当时他们都在广西兴安,其他就不知道了。

34、证人王*己证言,证明内容同王*辛证言。另证自己申购了41份,发展了王**一个下线。上线依次是王*辛、王*乙、赵**、王*乙、王*甲、吕**、吕**、张**,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35、证人王*癸证言,证明内容同王*辛证言。另证自己共申购了41份,没有发展下线。上线依次是王*辛、王*乙、赵**、王*乙、王*甲、吕**、吕**,再往上就不太清楚了。

另有张*甲邮政银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梁**、王**、赵**、张**、张*乙、杨**、王**、王**、王**、王**、吕**、吕**、吕**、刘**、梁**、李**、李**、冯某某邮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阳光工程”自由连锁关系链、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在以经营为名,实则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中,直接及间接发展人数达30人以上,对该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270余万元,属犯罪情节严重;经查,该指控仅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证言证明,与所提供的书证不能相互印证,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张*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资金数额无法确定,且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张*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起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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