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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以国家正规彩票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通过陈*(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黑彩网站,以电话或互联网报号,采用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的方式在灵宝市内销售黑彩,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其中向张**销售黑彩20000元,向杜**销售黑彩17000元,向张*乙销售黑彩49944元,向畅某某销售黑彩3000元,向郭某某销售黑彩40000元,向赵某某销售黑彩22305元,向杜**销售黑彩998540元;以上数额共计1150845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QQ聊天记录、抓获证明、破案报告;2、证人杜**、赵某某、张**、畅某某、郭某某、王**、张**、杜**、王**、彭**、邵**、任**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灵**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以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李**上诉称,一审认定其向杜**销售黑彩998540元数额错误;一审量刑过重,罚金数额过多。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李**向杜**销售黑彩的数额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量刑过重;一审判决罚金与李**违法所得数额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二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李**向杜**销售黑彩数额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李**进行黑彩交易的方式是“事先下注,事后算账”,认定该场犯罪事实及数额的证据不仅有侦查机关依法获取的QQ聊天记录,且有杜**证言及其他在卷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及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原审被告人李**所判刑罚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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