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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池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截止2015年9月共透支27725.27元,且逾期4个月并经发卡行两次催缴未还。2015年9月28日中国**池支行报案,10月4日陈某某归还29500元,10月11日陈某某向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池支行的报案材料,渑池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人张*的证言,陈某某持有信用卡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国**池支行催款记录,还款证明,陈某某的归案经过,破案报告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27725.27元,且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于案发后全部归还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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