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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及辩护人武少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以虚构的香港**限公司为名,在黄石市西塞山区等多处地点租住房屋对新成员开展授课、洗脑,并以高额回报骗取他人加入,以发展下线和购买虚构产品的数量作为划分等级和支付报酬的依据,其内部分为高级业务员、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组长、实习业务员五个级别。2011年11月被告人卫*升为该组织a级高级业务员后,管理岳忍、赵**、贺**营销体系,负责工资发放、返回提成以及收取新人加入购买“产品”费等事务。至案发其管理的岳忍、赵**、贺**传销体系活动人员达60人以上。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协调、管理、授课的关键作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平时具体工作和管理由柴**负责,其只是代为请客吃饭、传达指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卫*对赵**、岳忍、贺宝强的传销活动不起管理作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卫*达到a级高级业务员,被告人卫*的行为均是在柴**的安排下实施的上传下达行为,系从犯,被告人卫*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卫*于2008年12月份加入以“香港鸿**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司)为名的传销组织。该公司规定,参加者缴纳3800元购买公司一份产品或购买一份无产品份额后,就可以加入公司,成为一名实习业务员,首次加入以购买产品的份数确定加入者在公司的业务级别。加入公司后,业务员可以向社会招聘自己的业务员组建自己的传销网络,根据各自建立网络的人数不断晋升业务级别,加入者可以从自己体系中的每位参加者业务销售的产品或无产品份额款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回报,根据各自网络销售产品或无产品份额的份数,公司按照“五级三阶”不断提升业务员的级别,“五级”从高到低即:a级高级业务员、b级业务经理、c级业务主任、d级业务组长、e级实习业务员。“三阶”即第一个阶段由实习业务员晋升为业务主任,再由业务主任晋升为业务经理,再由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该传销组织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多处地点租住房屋,以“家”为单位,不断扩展其营销网络。赵**、纪秋菊、贺**、岳*等人经人介绍相继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卫*及赵**等人以高额投资回报为幌子,骗取身边网友、亲戚、朋友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共有吴**、贺**等60余人被骗至黄石成为该传销组织人员参与传销活动。2011年底,被告人卫*成为a级经理,担负一定的管理、协调、授课等重要职责。2012年12月6日,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案犯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以鸿**司为名的传销组织中担任b级大经理,该组织规定交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化妆品和精品八大件),成为公司实习业务员,再往上分别是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级别。其直接发展的下线有李**、贺**。2012年12月6日,其及所有的黄石下线共35人租客车欲转移到荆门在武黄收费站被抓。其与岳*、贺宝*都是b级经理,都有自己的下线,同属一个传销体系的不同分支。其所在体系中被告人卫*、柴**、夜建军(均经其辨认)等人是a级经理,a级经理来宴请b级经理时其上线秦*及被告人卫*一起来过。每个月7—12号发工资时,其根据秦*和被告人卫*提供的下线人员名单负责收集卡号,然后由秦*和被告人卫*往卡上打钱。其下线马*管理的人员交完钱后,其要将交款情况通过电话告诉被告人卫*。

2、同案犯纪秋菊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共分a、b、c、d、e五个级别,其通过发展下线成为b级经理。岳忍是黄石地区最大的b级经理,是其体系的负责人,体系中贺宝*管理贺**、贺**两个b级经理,其与王**管理张*等10人,奚福利与贺**管理贺**等16人。每月月头,老总会来黄石宴请b级经理,其与贺宝*、岳忍、贺**、吴**等人参加,姓卫的山西人来黄石宴请b级经理有三次左右。

3、同案犯冯**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加入以鸿**司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人员组成一共有五级。纪秋菊是其上线,其发展了哥哥冯**及王**二个人,王**又发展了五个下线。2012年9月,a级经理来黄石宴请,纪秋菊通知其参加,认识的人有纪秋菊、岳忍、贺**。

4、同案犯贺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其加入传销组织后,通过发展下线,升为b级大经理。其上级岳忍是大b级经理,平时所有下线的钱都是上交到岳忍所持的银行卡卡号,然后由岳忍统一分配。a级经理宴请b级经理吃饭,由a级经理通知岳忍,岳忍再叫其通知由岳忍管理的所有其他b级经理,其通知过贺珊*、纪秋菊、吴**、冯**等人。岳忍的上级有被告人卫*、夜建军(均经其辨认)、“柴总”等人,都是a级业务员,被告人卫*还在黄石宴请时告诉其如果其下面的人交钱了,让其联系岳忍,通过岳忍转钱。

5、同案犯岳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1年11月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分为a级高级业务员、b级业务经理、c级业务主任、d级业务组长、e级实习业务员五个等级,其是大b级经理,其下面的b级经理有纪秋菊、岳*、张**。夜建军或被告人卫*(均是a级经理,均经其辨认)每个月给下面的传销人员发工资,会提前告诉其发工资的人员名单,让其负责收集这些人卡号,然后交给被告人卫*,并由其发放夜建军或被告人卫*未发放完的工资。被告人卫*还给其一个叫马**的人在黄**银行开的两张卡,如果下线要交钱,则由其将被告人卫*给的王**和李*的卡号以短信方式告知大家,由他们自己交钱,其通过电话将交款情况告诉被告人卫*。其参加了两次由a级经理来黄石的宴请,都是由被告人卫*通知其。

本院认为

6、刑事判决书,证实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判处与被告人卫*同一传销组织的赵**、岳忍、贺**等14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已判刑。

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卫*在山西省河津市香江百货二楼被公安民警抓获。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卫*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自2012年12月14日被追逃。

9、被告人卫*的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12月经姐夫柴**介绍加入以鸿**司为名的传销组织。2009年5月份,其交了36800元成为公司的业务主任,随后发展两名下线,二人又发展了下线成为业务经理。在此期间,其主要负责给新人授课、发展下线。2011年2月份,柴**告诉其成为了经理,让其管理其下线业务员。到2011年底,柴**让其做a级经理,协助他处理下面业务,给新人授课,宴请黄石b级经理吃饭、发工资,并对他们的工作给予鼓励,负责租房。2012年其曾两次出面宴请黄石地区岳忍、贺总等十几人吃饭,并将柴**交付的两张银行卡及发钱名单转交给岳忍。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加入以“香港鸿**任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卫*提出平时具体工作和管理由柴**负责,其只是代为请客吃饭、传达指示的辩解意见,因其提出的该辩解意见目前除其本人的供述外,无其它证据印证,且柴**亦未到案,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卫*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卫*对赵**、岳忍、贺宝*的传销活动不起管理作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卫*达到a级高级业务员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卫*供述其于2011年底成为a级经理,协助柴**处理下面业务,担任授课、宴请赵**等b级经理吃饭及发工资、鼓励工作、租房、收取岳忍等分支下线人员上交的费用等事务,并有同案犯赵**、岳忍、贺宝*的供述相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卫*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为a级经理,在传销组织中履行了一定的管理、协调、培训职责,因传销组织成员按各自的级别各司其职,上下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卫*在本案中不属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卫*是否受柴**的安排并不影响本院综合全案依法对其处以刑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其提出的被告人卫*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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