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荆门**民法院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毛**、陈*、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毛**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原审被告人毛**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集资诈骗罪,王**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艾**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汪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某某等八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罪犯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申**等三人贷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