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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荆门**民法院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毛**、陈*、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毛**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原审被告人毛**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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