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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高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鄂**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25日起止2015年12月24日止)。叶*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孝感市第一看守所提出报请减去余刑的减刑建议,经孝感市公安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孝感市第一看守所提出,罪犯叶*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努力学习法律知识,遵守监纪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上述事实,有孝感市第一看守所提供的罪犯叶*高在服刑期间的思想和劳动改造“双百分”考核评分表、管教干部对该犯的减刑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在执行机关对罪犯叶*高的减刑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在我院张贴的减刑裁前公示五日内无人举报其有违反监纪监规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高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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