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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李*、曾*、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项*、李*、曾*相继加入”必赢亚洲网站”网络传销组织,先后在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等十余个省,介绍他人以缴纳人民币方式成为该组织会员,引诱他人参加该组织,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截止案发,被告人项*发展下线11层,下线人数为427人,获利24638400元;被告人李*发展下线9层,下线人数为219人,获利983700元;被告人曾*发展下线8层,下线人数为186人,获利279900元;被告人唐*向被告人项*提供2个银行账户,帮助项*收转赃款4616412元,获利391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项*的辩护人刘**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通过传销活动获利24638400元的事实有误,应认定为15900000元。因为鉴定意见中对被告人项*使用多张银行卡从传销组织提现,其中户名为邓**、印**、开某的银行卡并非被告人项*使用,对鉴定意见中用该三张银行卡提现的数额应当予以扣减。2、被告人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因为被告人项*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决策人员,也不掌握、控制、支配资金,也不能直接给下线人员返利和付酬。3、被告人项*案发前积极退赃970万元,案发后主动及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共计300余万元。4、被告人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项*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肖*宜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发展下线人数219人和获利金额983700元不具有准确性,指控的证据不充分,李*的行为尚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理由为,其一、指控被告人李*的下线人数没有219人的身份信息资料。有的传销人员自己多次出资,但以不同的假名注册传销组织的会员(如证人胡*甲证明:其弟二次会员注册编造了一个姓名为胡**的放在胡*乙的下面);有的传销人员为了下线链接的需要,个人出资,虚报多个假名注册下线会员,本案网络传销会员具有虚拟性,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李*的下线人数累计达到120人。其二、从被告人李*的汇款凭证和李*的供述中证明,其收到”必赢网站”的返利和奖金共计948600元,减去其投入130000元,实际获利818600元,但仍然没有证据证实其下线人员投资传销组织的金额累计达到250万元。综上,被告人李*的行为尚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被告人李*在整个传销组织中系从犯。其在整个传销组织中既不是发起设立者,也不是领导指挥者、组织协调者。3、被告人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80万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的辩护人李**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下线人数186人,获利2799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为,本案中有的传销人员为了完成各自的业绩,主动出资以他人的名义申请会员,被加入者并不知情,且传销人数及会员有重复计算现象。2、被告人曾*系从犯。被告人曾*只能认定为传销的参与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较轻。3、被告人曾*具有立功表现。其归案后,检举揭发其上线李*及李*的上线项*,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抓获。4、被告人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向公安机关退赃15万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曾*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的辩护人张*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帮助项*收转赃款获利3915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唐*投资500000元到”必赢亚洲网站”,注册了一个账号为CN8019352的会员号,该会员号下线没有接点,该网站按承诺每天向其返利0.83%,其按期提取返利款共计391500元,截止案发尚亏损十余万元。该款根本不是帮助项*收转赃款的获利。2、被告人唐*系被告人项*的帮助犯,系从犯。被告人唐*仅仅提供了银行账户给被告人项*,帮助其收转赃款,仅仅实施被告人项*传销活动的部分的帮助行为。3、被告人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必赢亚洲网站”通过互联网对外宣传,如果投资该公司博彩业,通过”静态”投资高额返利、”动态”投资发展下线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以此吸引会员。2014年3月,被告人项*、李*、曾某相继加入”必赢亚洲网站”网络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介绍他人以缴纳人民币方式成为该组织会员,引诱他人参加该组织。截止案发,被告人项*投资300000元,发展下线11层,下线人数为427人,非法获利23221500元。被告人李*投资130000元,发展下线9层,下线人数为219人,非法获利853700元。被告人曾某投资100000元,发展下线8层,下线人数为186人,非法获利179900元;被告人唐*明知被告人项*参与传销组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被告人项*收转赃款共计4616412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积极举报其他同案的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被告人项明案发前退赃、案发后退赃及协助公安机关追赃共计13179500元;被告人李**发后退赃800000元;被告人曾某案发后退赃179900元(其中在审理阶段退赃29900元)。

上述审理查明事实,被告人项*、李*、曾*、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胡**、徐*、何*、熊*、胡**、吴**、开某、李*甲、项*、吴**、黄*、彭*、杜*、李*乙、周*、刘*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与本案相关的银行卡资金进出明细,被告人项*退赃的相关收条、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被抓获经过、被告人曾*具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湖北**管理局认定函,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汉川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发票,相关社区矫正部门审前社会调查资料,四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项*、李*、曾*非法获利的数额问题。经查,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项*从”必赢亚洲网站”提现共计23521500元(已扣减户名为邓**、印**、开某的银行卡提现数额),扣除其投资成本300000元,其非法获利为23221500元。被告人李*提现共计983700元,扣除其投资成本130000元,其非法获利为853700元。被告人曾*提现279900元,扣除其投资成本100000元,其非法获利为179900元。控辩双方在非法获利方面的数据与此不一致的,以该审理查明的数据为准。

关于被告人李*、曾*的下线人数问题。经查,司法鉴定统计了二被告人下线不同的会员号,然后将每个会员号对应的提现银行卡户名进行统计,将其中户名重复的予以扣除,得出了被告人李*的下线人数为219人,被告人曾*的下线人数为186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曾*的下线人数真实、准确。其辩护人对于其下线人数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项*、李*、曾*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系从犯问题。经查,项*是李*的上线,李*是曾*的上线,他们各自用独立的账户投资,各自用自己的账户收益,相互之间不存在共同合谋,没有分工,没有共同分赃,不是共同犯罪。三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项*、李*、曾某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必赢亚洲网站”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以投资该公司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以发展下线给予奖励的方式运作,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必赢亚洲网站”系传销组织。被告人项*、李*、曾*积极参加该传销组织,截止案发,被告人项*发展下线11层,下线人数为427人,非法获利23221500元;被告人李*发展下线9层,下线人数为219人,非法获利853700元;被告人曾*发展下线8层,下线人数为186人,非法获利179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明知被告人项*参与传销组织活动,仍然向被告人项*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被告人项*实施部分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项*与被告人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项*系主犯,应当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李*部分退赃、被告人曾*全额退赃,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项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被告人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五、追缴被告人项*非法所得23221500元(已退赔13179500元);追缴被告人李*非法所得853700元(已退赃800000元);追缴被告人曾某179900元(已全额退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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