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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乙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周*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邓**、被告人周*乙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延期审理、11月3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周*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人周*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没有异议。其系初犯,对

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被告人周*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对本案事实认定没有意见。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周*乙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3日,被告人周**和谭*与武穴**输公司(2011年改制为武穴**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司)签订船舶租赁续租合同,周**与谭*租用武穴**输公司所有的“穴港驳甲301”船,约定月租金4000元,一年后双方又续签了合同。至2011年,二人一直拖欠武穴**输公司租金未交。武穴**输公司多次与周**、谭*联系,二人均避而不见,在电话中谎称“穴港驳甲301”船在海上沉没。2011年10月18日周**将该船以24万元的价格(含周**、谭*加装在该船的设备)卖给李*,周**与谭*各分得12万元。经黄石**证中心鉴定,该船价值178387元。

2009年4月,被告人周*甲找到时任武穴**输公司经理吴*,称想租用该公司的船做定位工程。因周*甲拖欠租金,吴*不相信周*甲,让周*甲将其父亲周*乙找来签订合同。周*甲打电话叫被告人周*乙带现金来天津看船,4月8日周*甲、周*乙与吴*三人当面就“穴港驳202”船租赁达成一致意见后,吴*要求周*乙在租赁合同上签名,周*甲上前签上周*乙的名字,然后,周*乙交给吴*1万元保证金和第一个月租金3000元。2011年5月,周*乙通知其小儿子周*丙将“穴港驳202”船变卖,周*丙以15万元的价格将船卖给张**,周*丙扣除1万元费用后,将14万元汇给周*乙,周*乙一直未将钱交给武穴**输公司。此后,津**司多次找周*乙,周*乙均不予见面。津**司得知船被变卖后,遂报警。2013年1月公安民警找到周*乙后,周*乙谎称该船仅卖9万元,当时,周*乙支付津**司7万元,同时,周*甲妻子向津**司出具4万元欠条一张。经黄石**证中心鉴定,该船价值146211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周*乙赔偿了津**司大部分经济损失,津**司表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人陈**、谭*、周*丙、张**、吕*、吴*、陈**、王*、胡*、张**、陈**、李*证言;船舶续租合同、设备交接清单、船舶租赁合同、欠条、津**司证明、产权交易鉴证书、委托书;船舶买卖合同书、收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证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收据;银行相关账证;黄石**证中心黄价认字(2014)26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滦县公安局九百户派出所、灌云县公安局四队派出所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周**、周*乙户籍信息;谅解书、收据;被告人周**、周*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周*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量刑时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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