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夏*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夏*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夏**、夏**经人介绍先后来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和熙园,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对参加者进行虚假性和欺骗性的宣传,歪曲国家政策,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参加者缴纳申购费加入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

被告人夏**、夏**要求每名参加人员申购二十一份(第一份3800元、后二十份每份3300元)股份加入该行业,合计缴纳69800元,随后即向其返款19000元(实际申购人员缴纳了50800元)。该工程采取“五级三阶制”的晋级及发展模式,参加者根据直接或间接累计的份额级别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份额21份)、经理(份额65-600份)、老总(份额601份),实际操作部将前两级的实习业务员和业务员去掉,三个晋升阶段依次为:主任、经理、老总。上线人员按金字塔式的增长方式发展成员,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二名直接下线人员,下线人员根据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上线人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申购的份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发展一名直接下线人员可以直接提成6000余元,下线人员发展人员时可以间接提成2300元,再往下发展一层可以间接提成1520元,经理、老总分别按照相应比例提成。被告人夏**、夏**在传销中,为诱骗他人加入,指导、教唆其组织成员发展下线人员,管理、协调下线人员间的关系,积极安排其他人员为拟加入者“上课”。至案发,被告人夏**、夏**诱骗大悟县夏店镇、新城镇、城关镇等地多人参加传销活动,在安徽省合肥市发展了多级百余人的传销团队。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向法庭提交到案经过、宣传资料、传销案参与人员网络图、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高某甲、高**、陈*、夏*丙等的证言,两被告人的供述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证据,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夏**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自己的上线是邓**和徐某某,下线是夏**和夏**,其工资是邓**发的。

被告人夏**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并称是自己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夏**、夏**经同学邓**、徐某某的介绍先后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和熙园,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对参加者进行虚假性和欺骗性的宣传,歪曲国家政策,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参加者缴纳申购费加入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

被告人夏**、夏**要求每名参加人员申购二十一份(第一份3800元、后二十份每份3300元)股份加入该行业,合计缴纳69800元,随后即向其返款19000元(实际申购人员缴纳了50800元)。该工程采取“五级三阶制”的晋级及发展模式,参加者根据直接或间接累计的份额级别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份额21份)、经理(份额65-600份)、老总(份额601份),实际操作部将前两级的实习业务员和业务员去掉,三个晋升阶段依法为:主任、经理、老总。上线人员按金字塔式的增长方式发展成员,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二名直接下线人员,下线人员根据加入时间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上线人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申购的份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发展一名直接下线人员可以直接提成6000余元,下线人员发展人员时可以间接提成2300元,再往下发展一层可以间接提成1520元,经理、老总分别按照相应比例提成。被告人夏**、夏**在传销中,为诱骗他人加入,指导、教唆其组织成员发展下线人员,管理、协调下线人员间的关系,积极安排其他人员为拟加入者“上课”。至案发,被告人夏**、夏**诱骗大悟县夏店镇、新城镇、城关镇等地多人参加传销活动,在安徽省合肥市发展了多级传销团队。被告人夏**发展直接、间接下线92人,被告人夏**发展直接或者间接下线69人。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夏*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夏*庚于2014年1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证实:传销案件的部分被害人联名书写的被邓**、徐某某、夏**、夏**、高**等人打着国家旗号、以国家项目为幌子,以69800元赚取1040万的谎言进行非法诈骗,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大悟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证据提供人陈*提供的夏某己、夏**组织、领导传销案的宣讲资料和参与传销人员分组名单。

3、宣讲资料。证实:加入传销组织前期培训资料。

4、参与传销人员分组名单。证实:传销组织内部分组情况。

5、夏**、夏**传销案参与人员网络图。

6、邓**、徐某某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7、大悟县公安局夏店派出所证明。证实:夏某己、夏**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8、证人手绘传销图和上线图一组:高**、高**、陈*、黄*、夏**、高某丁、刘**、魏*、田*、高**、高**、谢*、夏**、左**、夏**。

9、夏*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银行账号汇总、账号资金汇总。证实:邓德峰、徐某某、夏**、夏**等人银行账号资金转入、转出情况。

10、被告人夏**、夏*庚户籍证明。证实:夏**、夏*庚身份情况。

11、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0日夏某庚到双**出所投案;2014年11月24日,夏某己主动到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12、证人刘*甲的陈述。证实:夏**、高**等人将刘*甲等人骗至安徽省合肥市加入了“1040阳光工程”,骗取他们每人交了69800元。

13、证人高**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由丈夫夏*介绍加入“1040阳光工程”,投入69800元就能收益1040元的一种纯资本运作项目,高**的上线是丈夫夏**,高**目前是老总级别,共发展下线60余人,获利20余万元。

14、证人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在姐姐高**的介绍下加入“1040阳光工程”,投入69800元就能获得收益的一种纯资本运作项目。要加入资本运作必须先购买一份股份成为股东,成为股东后多买或者发展下线来购买,每发展一个人就有返利,发现下线人数越多所拿返利提成就越多,级别越高。如果没有发展下线,传销人员时不可能获取返利或者提成。传销组织发展的下线都是通过下线来发展下线的,发展下线都是选择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最初以到合肥来做生意,投资等理由把人先骗过来,通过上课灌输“自愿连锁经营”的相关内容,直至认同后,通过申购的方式加入。发展下线30余人,获利5万多元。

15、证人高*乙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在哥哥高**的介绍下加入“1040阳光工程”,投入69800元就能获得收益的一种纯资本运作项目。发展下线1人,获利2万多元。其余证实事实同高**证实的事实。

16、证人黄*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份,在夏**和高**的介绍下加入“1040阳光工程”,投入69800元就能获得收益的一种纯资本运作项目。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30余人,获利5万多元。

17、证人夏**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份,在夏某己的介绍下,通过上课一周灌输“自愿连锁经营”的相关内容,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30余人,获利10万余元。

18、证人高**的陈述。证实:2011年6月份,在夏某庚的介绍下,通过上课一周灌输“自愿连锁经营”的相关内容,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20余人,均未达到老总级别,大悟最大的老总是邓**、田**和徐**三人。

19、证人刘**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份,在夏**和高**的介绍下,通过上课一周灌输“自愿连锁经营”是国家的、合法的生意,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20余人,均未达到老总级别。

20、证人魏*的陈述,证实:2011年12月份,在李*的介绍下,通过为期一周的学习洗脑后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发展直接下线2人。

21、证人田*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份,在姐姐田殷*的介绍下,通过为期一周的学习洗脑后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20余人。

22、证人高**的陈述,证实:2012年底,在黄**的介绍下,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共3人,均未达到老总级别,高**也没有获利。

23、证人高某己的陈述,证实:2012年底,在夏**的介绍下,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发展直接下线2人,没有获利。

24、证人谢*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在妹夫高**的介绍下,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4人。

25、证人夏**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在夏**的介绍下,在听课一周后,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10人。

26、证人左**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在夏**的介绍下,在听课一周后,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大悟最大的老总是邓**。

27、证人夏**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在夏**的介绍下,在听课一周后,投入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1040阳光工程”的纯资本运作组织。共发展直接和间接下线16人,均没有达到老总级别。

28、被告人夏**的供述与辩解及提供的传销网络图。证实:2011年在邓**、徐某某的介绍下加入“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这个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到安徽合肥初期通过7天的学习,后缴纳69800元申购21份加入该组织。按照传销组织的要求发展下线共计100余人,共获利80余万元,其中80%用于发展下面的团队上。传销组织是依据“五级三阶制”来计酬,没有发展下线就不能获得返利、提成或工资,一般都是用谎言将亲朋好友骗到合肥做生意、投资项目,然后经过听课、洗脑引诱他们加入传销组织。夏**目前在传销组织中是老总级别,手下还有夏*庚、高**、高**、黄*和夏*丙五个老总。直接上线是徐某某,徐某某的上线是邓**,邓**是大悟最大的老总。因被下线逼得没办法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29、被告人夏**的供述与辩解及提供的传销网络图。证实:2011年5月份在夏某己的介绍下到合肥市庐阳区和煦园小区六栋参加了“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到安徽初期通过7天的学习,缴纳69800元加入该组织,按照夏某己的指点发展下线返点赢钱,每个人可以发展三个下线总共发展下线一百余人。主要是下线发展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可以获得相应的提成,自2011年5月至今已获利60余万元,都是由邓**打到夏**的卡上。传销组织是依据“五级三阶制”来计酬,没有发展下线就不能获得返利、提成或工资,一般都是用谎言将亲朋好友骗到合肥做生意、投资项目,然后经过听课、洗脑引诱他们加入传销组织。夏**目前在传销组织中是老总级别,手下还有高**、高**、黄*三个老总。直接上线是夏某己,夏某己的上线是徐某某,徐某某的上线是邓**,邓**是大悟最大的老总。

30、电子数据:中国**徽省分行提供的邓**、徐某某、夏**、夏**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夏*庚伙同他人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获取高额利润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夏**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92人,夏*庚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69人,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夏**、夏*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夏*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二、被告人夏*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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