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王**、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王**、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甲、王**,李**的辩护人李*、冯*甲的辩护人段传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被告人李*甲在厦门市思明区成立厦门润**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李*甲以厦门润**限公司名义,以“城市商家网”购物返利为由,以虚拟购物方式交纳现金,按一定比例返还为诱饵,在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湖北省枣阳市等地大量发展代理商和会员,骗取会员巨额现金。

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甲在担任厦门润**限公司行政、财物工作人员期间,负责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会员汇款划转、兑现会员返利、划拨电子币等工作,帮助该公司法人代表李*甲以“城市商家网”购物返利为由,或以虚拟购物的方式交纳现金,按一定比例返还为诱饵,在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枣阳市等地大量发展代理商和会员,骗取会员巨额现金。

自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4月,被告人杨**、周**、陈**、林**、蔡**、黄*乙、全某甲、李*乙、贯某甲、张**、钱某甲、黄*丙、黄*甲、冯**等人先后加入“城市商家网”成为代理商,大量发展代理商和会员,截止到“城市商家网”停止返利时,14名被告人每人发展下线人员均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福建**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银行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16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王**、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组织、领导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十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2.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3.主观恶性小;4.案发后积极退还违法所得;5.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分别担任不同区域的代理商,发展会员均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层以上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贯某甲、全某甲、冯**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案发后其积极退还所发展部分会员的投资资金。

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带着合法认识理念走进了犯罪道路,且积极、主动帮公司退赃;2.系从犯,应减轻处罚;3.有自首情节。并当庭提交被告人退还违法所得的票据。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李*甲在厦门市思明区注册成立了厦门润**限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底,该公司又开通了“城市商家网”(www.sj37.com)网站。2012年1月至5月31日,被告人李*甲以“城市商家网”会员购物百分百返利、虚拟购物交纳现金给公司,然后公司按交纳现金的6.25倍返还为诱饵,在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湖北省枣阳市等地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推荐其他代理商、商家及会员加入。会员推荐会员,拿会员首次消费额1%的推荐奖,会员所有消费额永久提成的0.5%;会员发展商家销售额永久提成的0.5%;加盟商拿店内注册会员消费额永久提成的0.5%,推荐其他商家的销售额永久提取0.5%;代理商拿区域内所有销售佣金2%,直接注册会员首次消费额的1%,区域内所有注册会员首次消费额的0.5%,推荐其他区域代理商全部销售额的0.2%。从而引诱他人加入“城市商家网”并投资,骗取会员大量现金。

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在他(她)人的介绍及高额返利的引诱下,陆续加入“城市商家网”投资并成为商家、区域代理商,因介绍他人成为区域代理商、商家或会员还能按一定的比例获得提成,14名被告人不仅自己投入大量的现金外,还介绍其他区域代理商、商家或会员加入,截止到“城市商家网”停止返利时,14名被告人分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会员人数均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王*甲在担任厦门润**限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期间,负责该公司的银行开户、会员汇款划转、兑现会员返利、向会员划拨电子币等工作,帮助被告人李*甲实施“城市商家网”会员购物返利或以虚拟购物的方式按6.25倍返利为诱饵,从而使被告人李*甲在福建省泉州市、厦门市、湖北省枣阳市等地大量发展代理商和会员,骗取会员大量现金。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

1.证人唐*甲证实,2011年上半年,通过刘*甲推销“城市商家网”,称加入该网站可以返利15%,其将300元会员费交给刘*甲后成为“城市商家网”的会员,知道该网站的老总叫李**。

2.证人王*乙证实,2012年2月在泉州经商时,店里的客户刘*甲向我介绍交1万元到“城市商家网”加入会员,每天返还15%,经他多次劝说,我申请了7个账号,以自己、家人及朋友的名义分别通过银行或给刘*甲现金共投入240975元,领了一部分返利,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后来公司的网站关闭。

3.证人刘*乙证实,其是“城市商家网”泉州丰泽区的代理商,本人发展了泉州市泉港区的周**、泉州惠安县的钱某甲等代理商。拿到的代理商佣金有42万,从周**处拿的有六、七万元,钱某甲处拿的有1万元左右。用我弟弟的名字申请的账号后来转让给钱某甲做的。

4.证人卢*甲证实,2012年3月通过廖**介绍,到她店里消费加入“城市商家网”购物可100%返利。刚开始我在她店里购买产品,后来她说可以不购物,只要交纳15%的税和费用,500天就可按100%返利,我分三次给她交了69000元现金,返利近2万元后没有返了,亏损5万元左右。

5.证人刘**证实,2012年5月6日,通过枣阳“男女瘦身”美容店老板王**介绍并联系李**,李告诉我“城市商家网”只要存1500元,每天返20元,返够500天为止,以此类推,但要扣10%的手续费,另外如果推荐其他人加入还可以按交钱数额提成5%-10%。后由她操作电脑,我投入4.5万元交给李**登记了两个用户名,后来两个用户名先后投资共计24.5万元,返回大约2万元。我介绍朋友赵*甲投资了3万元,返回大约5000元。6月3日,李**说公司出事了,6月中旬,刘*甲让我们与他签订消费剩余本金退出协议书和商户传媒租赁经营合同,因为合同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我们没有签。

6.证人戚*甲证实,2012年6月2日,通过方*介绍认识了李**,李介绍我加入“城市商家网”投入3万元,每天返400元,84天回本,500天结束,但公司要收取10%的手续费。后我用ql688的会员号投入6万元,返利持续了两天。6月4日,李**通知我们说公司出事了,后来钱也没有退。

7.证人潜*甲证实,2012年3月,通过廖**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投入17000元她给我做了11万元的单子,她说公司500天给我返11万元的现金。后来我以父亲邹**的名字开了一个账户,分两次投入17万多,两次都是把现金直接交给了刘*甲,他没给我手续,但网上看见报单了。我共提现3万多,5月28号左右就不能提现了。

8.证人管某甲证实,“城市商家网”是一个购物返利的网站,按15%返100%原则,交15元,减去本金及10%的手续费,到手的是75元。通过廖**介绍我加入“城市商家网”,分两次共投入65000多元现金,共返利20000元多一点。

9.证人崔某甲证实,“城市商家网”是一个购物返利的网站,购物时虚拟消费。2012年3月我通过廖**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分两次把10万元交给了廖**,她在网站上做的积分,共返利33000元多一点,6月份该网站打不开了。城市商**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叫李*甲,地点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10.证人巫*甲证实,2012年4月底,一个叫沈**的朋友告诉我厦门润**限公司叫“返利网”,只要往里面投钱,成为公司会员后就能每天收到钱。我给沈**2万元的会员费,她帮我操作注册了会员,后来我将钱交给沈**投资,由她帮我操作,共亏损32000元。另介绍翁*甲投入2万元也加入了该网站。

11.证人林*乙证实,2011年底在周*甲厂里玩,经刘*甲(刘*乙)介绍“城市商家网”可以获得高额返利等情况,并说介绍别人加入有推荐费,我加入该网站成为会员和商家,将75000元交给了周*甲,后共返回8万多元。期间我推荐了亲戚林*丙、杨**等多人加入。2012年6月2日,刘*甲说公司转型要发行原始股票,我通过银行给刘*甲转账2万元。总体算亏损1万元左右。

12.证人杨**证实,2012年初,在泉州市一泡茶的地方听刘*甲介绍“城市商家网”可以获得高额的返利后,由刘*甲操作加入该站成为会员,他把我放在周**的下面,我直接交给公司,还有刘*甲和周**的共有二、三万元钱,返利有7万元,后来公司转型发行原始股票和做LED电子屏时我将这些钱又投入进去,本钱还没有回来。通过我加入的会员有卢**、庄**、潘**等多人,还有我的家人及亲属,我下线的人有时将钱直接交给公司、有时交给了刘*甲和周**。

13.证人林**证实,在泉州市我朋友泡茶的地方听刘**介绍“城市商家网”的事情时,周**、杨**等人都在,刘**说在“城市商家网”购东西后可以返钱,还可以获得高额的返利等。后来我买东西刘**给我注册了会员,不久真的返了钱,之后我直接交给刘**15000元投入,返利4万多元。通过我加入的会员有妹妹罗**,我用父亲林某展的名字也注册了,投入资金时直接将钱交给了刘**。

14.证人唐*乙证实,其在泉州市区刺桐路名流大楼“名流茶仙”茶叶店上班,周*甲来过我们的店中,所以认识他。

15.证人金*甲证实,2012年6月,其在“名流世家”茶叶店上班时,经周*甲推销加入“城市商家网”成为会员,将6万元会员费用交给了周*甲,返利3万元左右。

16.证人肖*甲证实,2012年4、5月,经刘**介绍在“城市商家网”注册成为会员后,购买商品能获得返利。于是由刘**帮忙注册,其将7000元交给刘**后返利三、四千元。

17.证人吴某甲证实,2011年3月,钱某甲给我说在“城市商家网”消费,可以返利,能够赚钱。于是分两次给钱某甲汇款4.5万元,总损失约有2万余元。

18.证人肖*乙证实,2012年4月,经肖*甲(钱某甲之妻)介绍交点钱可以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交1500元每月可以拿600元,其投入7000元成为会员,只返利了几百元,损失6000多。

19.证人洪*甲证实,2012年4月,经钱某甲介绍在“城市商家网”投资可以获得高额返利,我投入2万元由钱某甲操作加入了“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先后将2.3万元交给了钱某甲,返利了6000多元。

20.证人陈*乙证实,2012年2月,肖**介绍“城市商家网”投资可以返钱赚钱,后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其给钱某甲账户汇款1.5万元,返利6000多元。后我又推荐肖**和陈*丙加入了“城市商家网”。

21.证人傅*甲证实,2012年3月,经钱某甲介绍“城市商家网”是购物返利网,实际上不用购物,直接将钱存入该网站,每天就可以返利。我投入22500元由钱某甲操作加入了“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先后三次将9万元汇入钱某甲账户投入“城市商家网”,返利约1.3万元。到5月中旬,该网站无法登陆,损失无法挽回。

22.证人陈**证实,2012年3月,经一朋友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直接将钱交给上线,然后上线帮助操作,共投入8.55万余元,返利6.44万元,损失2.11万元。

23.证人范*甲证实,2012年4月,经贯*甲介绍知道了厦门**技公司,她告诉我存钱到这个公司,每天固定有返利,三个月回本,后来我将钱直接转给贯*甲让她帮我办理。我先后在她的美容店刷卡共投入14.3万元,有返利,但到6月就停止了。

24.证人杨**证实,2012年3月,经朋友全某甲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该公司的营运模式、经营状况我都不清楚,当时我将2万元交给全某甲后,由全某甲操作,已经全部予以返还。

25.证人陈*翔证实,2012年4月,经同学全某甲多次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如何经营、操作我都不清楚,都是全某甲操作的,我投入3万元由全某甲操作,亏损1万元左右。

26.证人黄**证实,2012年3月,在老婆的同学会上,一个叫全某甲的介绍说他正在投资一个项目,公司是厦门的“城市商家网”,每消费一笔金额,就可以在消费后的第二天开始得到公司的返利,三个月回本,然后一直返利到500天结束。并说若要投资他可以帮忙,本人于2012年3月9日通过转账的方式给全某甲10万元,由其帮忙处理并给其提供了银行卡号及身份证号码用于接收投资返利款,没有实际购物,全某甲说10万元交给公司后就算是消费了,第二天,全某甲给了我一个网站(www.sj37.com)及我的账户及密码,我用全某甲给的账户和密码登陆后,才知道是“城市商家网”的会员,经过20多天,我天天收到相同的返利款,之后我又陆续分多次投入资金35万元,到2012年5月25日,公司说网站系统升级,不能提现,6月1日左右网站瘫痪,我还有23万元的本金没有回来。申请的是两个账号,绑定的都是农行卡。同时提供一份“城市商家网”自己是会员的截图。

27.证人黄*兰证实,2012年1月,经老公陈**推荐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他是“城市商家网”的代理商。我注册了三个账号,共投资7万多元,返利5万元左右,亏损2万多元。我没有推荐人加入,但陈**有时推荐的人放在我的下面。“城市商家网”是投资返利的模式,并且返利较高,推荐人还有奖励。

28.证人陈*俨证实,经朋友李*乙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听李*乙讲,如果我在“城市商家网”进行虚拟消费的话,每天可以获取消费总额0.2%的返利,直到把消费总额拿完为止。由于不放心,我就和李*乙一起去公司进行了考察,公司的老总李*甲接待的我们,李*甲说“城市商家网”的模式和“万家购物”的模式差不多,甚至比他更好,如果我想取得高额返利的话,可以拿一个区域的代理商,自己投资可以获得自己消费总额2%的返利,而且还可以发展联盟商家,这些联盟商家再卖东西,我可以获得更丰厚的回报,所以我听信了他们的话,于2012年3月签订了福州市闽侯县的代理商合同,投入30万元。“城市商家网”的经营模式是公司先找各个区域的代理商,代理商发展区域内的联盟商家,商家把每个顾客在电脑上注册成为“城市商家网”的会员,然后商家将会员营业额的15%交给公司,公司每天给顾客返利,以500元为一个单位,这是正规的、最早的经营模式。后来许多会员贪图高额返利,就在联盟商家进行虚拟消费,会员通过商家把消费额的15%汇入公司账户,公司进行返利,公司虚拟消费的多。获利的方式第一种是代理的提成,拿整个代理区域内消费总额的2%;推荐代理后拿推荐代理区域内消费总额的0.2%;第二种是推荐会员的提成,拿会员首次消费额的1%,以后消费额的0.5%;第三种是联盟商家提成,就是在店内消费总额的0.5%。这些收益用电子币的形式返入会员账户,会员提现扣除10%的手续费。我以弟弟陈*健及自己亲属的名义注册了四个会员号,我将弟弟陈*健放在我的上面,当天以我的名义注册了代理商的账号,以母亲的名义注册了虚拟商家的账号。我在自己账户投资30万元,虚拟消费额是200万,后来又分别以亲属的名义将返利及现金10万元投进去,公司共返利约20万元,获得的奖励大约是一万多。我发展的代理有陈*清、魏**,会员有龙某某、石**、黄某方、陈*木、周**、张**、巫**等人。

29.证人张**证实,2011年3、4月,通过同事陈**介绍在“城市商家网”注册了一个账号成为会员,陈**讲只要在网站上有投资,每月就会有收益,我投入1万多元,最后本金亏损一、二千元。

30.证人高*远证实,2012年4月中旬,通过朋友李*乙介绍认识了李*甲,李*甲自称是“城市商家网”的老板,并介绍了他的网站。通过他介绍及网上查询,2012年4月底,我决定投资“城市商家网”,李*甲让我交纳5万元,他给我厦门南平地区的代理权,他还说可以介绍别人投资,介绍人可以获得他介绍人15%的介绍费。除自己投资获取了代理权,我陆续借用14至15个朋友的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号,用自己的钱投资“城市商家网”进行操作,总共投资近55万元,返利近7万元没有拿到。李*甲还将一个南平的投资者挂在我的名下,这个人我不认识。2012年5月15日,“城市商家网”突然关闭,我联系不上李*甲,人不知去向。

31.证人陈**证实,不知道厦门润**限公司和“城市商家网”,2012年给一个同安叫阿*(李*乙)的朋友5万元钱,她说帮我理财,她要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帮我开账户理财,我没有盈利,阿*说她也亏了,我找她几次也没有要到钱。

32.证人陈*榕证实,2011年9月,和朋友吃饭的时候聊到了“城市商家网”,我和她们一起到了公司,第二天,我向公司交了3万元加入“城市商家网”成为会员,后来又交了1.5万元,开始挺讲信用,公司的盈利状况也很好,隔几天就有返利的钱,有很多人加入会员,我继续投入3万元后,公司说要内部改革,改做股票,让我们把钱兑换成股权,我没有同意,让他们退款,再后来公司消失,网站也上不了。其申请4个账号共投入七、八万元,亏了六、七万元。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是电商、网商模式。

33.证人赖某某证实,2012年2、3月,经黄*乙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共投入1.5万元,返利6.7千元。

34.证人黄*生证实,2012年,我在家无意中看见“城市商家网”这个网站,是一家虚拟购物返利的网站,我根据网站上的注册功能进行了注册,通过网银给一个账号存入资金,然后网站上就会将现金转换为虚拟币,我可以用这些虚拟币购买网站上的东西,网站就会根据你购买的东西进行返利,返利的利润就是你购买商品的价格,返利不是一次性的。我用自己及妻子王**的名字注册了两个账号,投入二、三千元,亏损一、二千元。

35.证人王**证实,听丈夫黄**说,他在厦门润**限公司使用我的名字注册了会员,具体情况不清楚。

36.证人陈某华证实,2012年下半年,我在家无意中看见“城市商家网”这个网站,是一个虚拟购物返利的网站,就是存入多少钱,公司到时间就返还多少。我注册了三个会员号,成为会员后通过网银给一个账号注册资金,然后网站上就会将现金转换为虚拟币,我可以用这些虚拟币购买网站上的东西,网站就会根据你购买的东西进行返利,返利的利润就是你购买商品的价格。我投入3000元,亏损2400元。

37.证人冯**证实,2012年,姐姐冯**给我一套化妆品,让我参加了“城市商家网”,她说三年之内公司可以把钱全部返还,我想着划算就给了冯**5000元钱买了化妆品,但返利两个月后就停止了,冯**把我亏损的4000多元钱全部补偿给我了。

38.证人肖**证实,2012年4月,经冯**介绍“城市商家”是购物返利或消费返利的公司,通过她我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在冯**处购买产品,她说三个月公司可以把我消费的钱全部返还,我分两次共投入3000元,但只返利600元,亏了2400元。

证人刘**证实,2011年底或2012年初,我在冯*甲店里消费,她说可以消费返利,我本人提供了身份证等资料,由冯*甲帮我申请加入“城市商家网”站成为会员,我在冯*甲店里消费投入1万余元,返利2000多元,亏损1万元左右。

40.证人杨**2014年3月14日证实,其陪同王*甲到枣阳市公安局的目的是投案自首。

枣阳市公安局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王*甲主动到枣阳市公安机关投案。

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上街派出所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冯某甲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上街派出所投案。

4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基本信息的证明,证实厦门润**限公司2009年7月20日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李*甲等基本情况。

44.被告人李*甲供述,2009年我经营厦门润**限公司,主要做团购生意。2011年6、7月我到浙江金华去考察了“万家购物”公司,学习了他们购物返利的经营模式,经过半年的筹备,由润一**公司开办的“城市商家网”(网址www.sj37.com)正式转变经营方式,也做购物返利。这种经营方式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运营,到2012年5月31日停止,共运营了5个月。

公司首先在全国发展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去发展联盟商家和会员,代理商以县市区为主,每个县市区只有一个代理商,联盟商家和会员可以有多名。我们依靠宣传推荐和高奖励的方式来发展会员、代理商和联盟商家。会员可以无门槛的加入,好处是除享受消费返利外,还可以享受推荐会员、联盟商家首次消费额1%的推荐费,以后是全部消费额0.5%的推荐费。成为联盟商家可以提高他本店的消费额,另外还可以拿到推荐会员和联盟商家首次消费额1%的推荐费,以后是全部消费额0.5%的推荐费。代理商可以拿到本区域内所有消费额2%的代理商佣金,被推荐代理商区域内所有消费额0.2%的推荐奖,自己区域内所有注册会员首次消费额0.5%的市场推广奖,直接注册会员、推荐联盟商家首次消费额1%的市场推广奖,以后是全部消费额0.5%的推荐费。公司主要以网络为主进行宣传,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始很多都是实体店,会员到联盟商家每消费500元,联盟商家提取会员消费额的15%给公司,公司拿出10%的消费额平均返还给会员,每天固定返一元钱,直到返完500元为止。但后来绝大部分都是虚拟消费,会员只交纳15%管理费到公司,公司按照100%的消费额返还。运行到3月的时候,公司已经不能控制经营模式了。

公司主要分技术部、客服部、总经理、法务部、**事部、市场部等几个部门,有普通会员8700多人,主要分布在厦门、泉州、金华、湖北四个地方,其余地方的人少,联盟商家2400余个,代理商191个。公司的财务是我在负责,现金都是我在管理,王**、陈**做一些对账的业务。2012年2月,我用过王**的厦**行、建行等银行卡来收取会员交的钱,给会员返利的钱主要是通过我自己的卡和王**厦门的平安、兴业、民生银行卡等其他人的卡办理。获利较大的代理商有蔡**、贯某甲、陈**、杨**、李*乙、黄*乙、林**、周**等人,认识杨**和林**及她老公李*丁。

45.被告人王*甲供述,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其担任过厦门润**司客服主管、内勤、财务工作。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是购物返利,制作的有宣传手册,依靠推荐和购物返利的方式发展会员,成为会员后就可以享受购物返利了,会员和联盟商家可以相互推荐,代理商必须要公司老总李*甲同意,然后和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会员在网上购物,购买物品金额累计达到500元时就返钱,同时公司以宣传费的形式收取10%的费用。到2012年,“城市商家网”就存在虚拟消费了,就是会员直接在网站上投钱,公司就返钱,如果在网站上投入500元。公司承诺三个月内把500元返还,然后在一定的时间内返500元的6.6倍。代理商发展会员、联盟商家还有代理商,他们发展的越多提成就越多,其中杨**、蔡**、周**、贯某甲、全某甲等人为代理商,他们获利较大,因为他们经常到公司去。李*甲让我以自己的名字办理的有厦门建设、农行、工行、民生、平安、兴业等银行卡,这些卡办好后我都交给了李*甲,开始说是发工资,后来都是用来给“城市商家网”的会员、代理商、联盟商家转账用了,返利及他们上交的钱都是通过这些银行卡办理的,我办好后交给李*甲,2012年5月,李*甲让我取过钱,我才知道李*甲是用的银行账号在流转公司的资金。

46.被告人周*甲供述,2012年2月,通过刘**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被确定为泉港区的代理商,刘**帮其注册了账号。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让买家在“城市商家网”买东西,买多少钱的东西,公司就会在买家收到东西后把买家支出的钱乘以6.67倍后在500天内返还给买家,一次消费达不到500元,第二次买东西时累计消费,以500元为一个单位进行返现。发展会员之后公司会奖励我积分或电子币之类的东西,我发展了林某山、林**、黄**、周*谕等人成为“城市商家网”的会员。自己在“城市商家网”买东西投入近20万元,回本有10多万元。刘**还对我说过没有必要买东西,将钱打过去后,公司就会以6.67倍返现,我投入一、二万元进行了虚假交易。

47.被告人钱某甲供述,因女儿患有癌症缺钱治疗,2012年3月,刘*甲说加入“城市商家网”可以赚些钱给女儿治病,于是投入2000元通过刘*甲加入到“城市商家网”成为会员。同年4月,刘*甲把他弟弟刘*方惠安县代理商的账号给了我,我和刘*甲共同在管理这个账号。由于发展会员有提成,我发展了吴某甲、洪**、吴**、陈**等人加入,我在“城市商家网”共投入现金1.5万余元进行了虚拟消费,返利的电子币后来又投进去了,没有拿到区域代理的提成。“城市商家网”会员发展会员按首次消费额的1%提成,以后消费额的0.5%提成,代理商可以拿整个代理区域消费额2%的提成。

48.被告人蔡*甲供述,2012年1月,其通过陈**认识了“城市商家网”的法人李*甲并加入了该网站,成为浙江金华地区的代理商。后来直接联系的李*甲,该网站的运作模式是购物返利。因为发展会员公司奖励我们被发展会员首次消费的1%,以后消费的0.5%,会员越多,代理区域的销售业绩越好,公司给我们的奖励就会越多。我发展的商家有张**、范**,会员有施某姿、柳**、冯**、胡**、杨**等200来人,基本是虚拟消费,自己在“城市商家网”申请了多个用户名,用的是蔡*甲和蔡**两个号进行的报单,共投入300余万元,返利多少不清楚,因为返利后又投进去了,没有赚钱反而亏了很多,后来又退给区域内的会员很多钱。

49.被告人贯某甲供述,2012年春节前,通过一个叫林*的介绍,在“城市商家网”购买了59600元的美容仪器后注册了会员,以后每天真的给了返利。2012年2月,我到厦门润**限公司签订了联盟商家的合同和广州市花都区的代理合同,但我没有去广州做,只是把我美容店的顾客介绍成为“城市商家网”的会员,将顾客消费的15%给“城市商家网”,“城市商家网”就会将会员首次消费的1%,后来消费的0.5%返利给我,“城市商家网”500天内将顾客在我店里消费所花的钱全额予以返还。自己投入资金三、四十万元,加上返利的30多万都投进去了。我介绍了朋友近10人成为了“城市商家网”的会员,还将我美容店里的顾客陈**、蔡**、修某某等几百人也申报成为会员,发展了三个联盟商家。我在公司的业绩虚拟和实际消费的一起有一千万元左右。同时提供了本人和“城市商家网”签订的联盟商家协议书及“城市商家网”的消费返利说明,贯某甲建行交易明细,证实案发后退还部分会员现金的情况。

50.被告人黄*甲供述,2012年3月,通过陈**介绍加入到“城市商家网”。我到公司去见到了李*甲,李*甲说厦门润**限公司是一家做实体的公司,在中南海得过奖。我和公司签订了合同,成为平阳县的代理商。洪某荣是我推荐的代理商,陈*新是我推荐的商家。我投入9万元,返利4万元。公司的财务人员叫王**,她的工作职责是收取代理商打到公司的钱,然后再划拨电子币。

51.被告人全某甲供述,2012年2月28日,经黄**介绍加入“城市商家网”,该网站是购物返利网,开始是网上商城商品销售,采取的是实体销售的模式,达到一定的积分就给消费者奖励,后来改成虚拟消费,就是投入1万元,每天可以返利133元,84天返完本钱,返到500天为止,共返6.6万元,但是公司要收取10%的手续费,这是公司主要的经营模式。我在公司是三明地区清流县的代理商,但是我没有发展一个清流县的会员,是张*旺老师用自己的名字不方便,用我的身份证注册负责清流县的有关业务。公司的老总李*甲对我说过要我多发展会员,对公司要有贡献。我自己开了三个会员账户,注册了5个账号,介绍的下线有我的姐姐全某乙、妹妹全某丙、侄女全某丁、外甥魏某甲,各开的两个会员号,还发展了王**、陈**、黄**、刘**、杨**。我一共投入60多万元,进行12次虚假消费,返利40多万元,获得5万多元的奖励,后来又投进去了。5月23号不能提现后,我用所有返利的电子币购买了股票。

52.被告人陈*甲供述,2012年初,经陈*均介绍加入到“城市商家网”成为会员,后来成为泉州市鲤城区的代理商。因为发展会员有奖励,我发展了许**、肖**、魏**、黄**、陈*增、黄**、陈*坚、黄**、陈*荣、简**、陈*珍等人加入,其中有人成为了代理商。我投入现金6万余元,累计十二、十三万左右,全部都是虚拟消费,发了15万元的工资、直推奖、区域销售奖励。“城市商家网”公司的全称是厦门润**限公司,法人是李*甲,公司对代理商的奖励是代理区域营业额的2%,直推会员首次消费的1%,所有会员首次消费的0.5%,推荐其他代理商所产生全部销售额的0.2%,介绍的会员或自己购物无论多少公司500天把购物所花费的钱全额返回,通过积分返利,提现时公司扣10%的手续费。

53.被告人李*乙供述,2012年4月,经全某甲介绍我加入“城市商家网”,当时还有一个姓张的,叫“大郎”的在那里,通过“大郎”我认识了李*甲,李*甲给我介绍了公司的运行模式,就是商家把营业额的15%交给公司,500天内公司将消费返给会员,500元为一个基点,每天返利一元,打到会员在公司注册的会员卡里,提现交10%的手续费,这是实体购物消费。还有一种是虚拟消费,如向公司直接打款1500元,表示会员在商家消费1万,公司每天返20元,500天返完,还是返给会员在公司注册的会员卡里,提现交10%的手续费。我介绍的代理商有陈**、高*远、吕**、苏**,还有一个姓张的,名字不记得了,直接推荐的会员有王**、林**、陈**、陈**、谢**等几人。我在“城市商家网”投入现金20多万元,加上返利的共计40多万,销售总额为1000万余元,拿到的代理商佣金及推荐奖有七、八万元。

54.被告人黄*乙供述,2012年2月16日,经陈*和、张**介绍把钱投进“城市商家网”就能够返利,并说公司是合法的,有营业执照,我加入了“城市商家网”,成为南平建阳市的代理商。刚开始一、二百元的投入,看见真返利后,我就加大投入资金,因为介绍人加入“城市商家网”公司有奖励,介绍会员是首次消费的1%和以后消费的0.5%,联盟商家是该商家营业额的0.5%,代理区域销售总额的1%,所以我介绍了赖某某、莫某某、陈*骏、周**、虞某某成为联盟商家,还介绍了一些会员。我在“城市商家网”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三个账号,用父亲黄*光的名字注册了一个账号,共投入现金六、七万元,返利后又投进去了。我认识公司的老板李*甲,财务人员王*甲,还认识刘*甲、陈*俨、黄*源、黄*丙几个代理商。

55.被告人黄*丙供述,2012年3月底4月初,经过黄*源和张**介绍我加入的“城市商家网”,黄*源和张**说“城市商家网”是一个规模很大的科技网络公司,运营模式主要是购物返利,如果在该网站指定的商家购物,消费多少,“城市商家网”就返多少,但要消费满500元后,才能按每天返1元的模式进行返利,直到返完为止,没有消费封顶。但实际上还有一种是虚拟消费,就是不购物,直接向公司交纳15%的手续费,公司按100%返利,公司的代理商和会员都是以这种形式消费的。我主要是相信了张**是海**学院老师的身份,所以他们要了我的身份证,帮我注册了广西南宁市的代理商,下面的会员是黄*源放的,我都不认识,我的银行卡也在他那里放着。公司给我的奖励有几千元,就是第一次直接推介会员交纳费用的1%,以后消费额的0.5%,但这是我自己投资后的奖励,没有其他会员投资的奖励,还有一种区域代理消费总额的2%,这个奖励我没有拿过,直到公司快倒闭的时候我才知道有这个奖励。我以自己及亲属的名义一共投入现金30万元。我直接介绍的有十几个人,都是我的家人和朋友,我用我妈、堂妹、表妹、表弟的名字注册了用户名,他们都没有参与,推荐的朋友有王**、杨**、寇**、伊**、陈**几个。

56.被告人张*甲供述,“城市商家网”是厦门润**限公司开办的,老板叫李*甲,主要的经营模式是消费返利,分实体消费和虚拟消费两种。虚拟消费就是会员投资一定的钱到公司,公司按照会员投资额的6.6倍进行返利,直到返完为止。会员可以在公司消费返利,也可以发展新会员加入,发展新会员后可以拿公司的推荐奖,会员在联盟商处消费,联盟商可以拿到会员消费后的奖励,代理商可以拿到代理区域整个消费额一定比例的奖励。2012年3月,经范*某辉介绍我加入“城市商家网”成为会员,后来成了福建省安溪县的代理商,共注册了四个账号。我介绍了上官某、廖**、刘*财、陈**加入成为会员,我投入2万多元现金,拿代理商佣金、推荐奖、销售奖励共有15万元。

57.被告人林*甲供述,“城市商家网”可以购物返利,也可以交钱返利,这就是实体和虚拟返利,代理商拿区域内所有销售佣金的2%,直接注册会员首次消费额的1%,区域内所有注册会员消费额的0.5%,推荐其他区域代理商所产生全部消费额的0.2%。陈*均介绍好多人加入“城市商家网”都赚钱了,我自己也看到有人赚钱,每天都有返利,她还说如果下面发展的人越多,交的钱越多,获利就越大等。2012年3月通过陈*均我加入“城市商家网”,并由她帮忙我成为代理商,不知道安排的是哪个地方的代理商。我只有一个账号,密码等都是陈*均帮我操作的,我只推荐了蔡**一人加入。我个人共投入现金6万元,差不多全回本了,蔡**投入3万元,返了一半,后来我赔了她8000元。我在该网站拿的佣金大概有几十万元,是公司通过建行汇入我卡上的。

58.被告人杨**供述,“城市商家网”是厦门润**限公司开办的,老板叫李*甲,主要的经营模式是消费返利。实体消费必须在他的网站上购物,然后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返利,直到把消费的钱返完为止,一般进行实体消费的人少。虚拟消费就是会员投资一定的钱到公司,公司按照会员投资额的6.6倍进行返利。会员可以在公司消费返利,也可以发展新会员加入,发展新会员后可以拿公司的推荐奖,会员在联盟商处消费,联盟商可以拿到会员消费后的奖励,代理商可以拿到代理区域整个消费额一定比例的奖励。2012年2月,经*某风介绍、推荐我加入了“城市商家网”,成为福建厦门集美区的代理商。我推荐了范**、王**、罗*水、范**、李*红、杨**、陈**等人加入了“城市商家网”。我投入现金8万多元,代理商佣金拿了几千元钱。

59.被告人冯某甲供述,2012年初,经夏某敏介绍认识了刘*甲,刘*甲给我介绍他是“城市商家网”的总代理,只要我加入并做了他的代理商,我就可以在阳新县在实体店,进店的顾客都可以消费多少返利多少,顾客和经营者都可以收益。我开实体店的话,货源有他提供,我店里的顾客只需交15%的管理费,就可以在500天内返还100%的消费。刚开始我不相信,就以自己的名义交了几千元的管理费给刘*甲,他给我办理了“城市商家网”湖北省阳新县的代理商,后来确实有返利到我银行卡了,我就继续代理了,公司经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垮台了。我介绍的有魏**、朱**、程**、程**等三十多人成为了会员,我在该网有四个账号,其中一个是会员转给我的,共投入现金9万多元,返回1万余元,拿了一个月的工资和推荐奖,共计4万元。消费返利分为实体和虚拟消费,实体消费必须在他的网站上购物,然后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返利,直到把消费的钱返完为止。虚拟消费就是会员投资一定的钱到公司,公司按照会员投资的数额,500元为一个单位每天返1元的比例进行返利。

60.证人刘*乙证实林**、杨**、冯**都是“城市商家网”的代理商,在公司见过他(她)们。冯**是黄石阳新县的代理商,是枣阳的夏**发展的,冯**的代理商账号是我帮忙注册的。同时经过辨认身份信息,证实看见过的确实是林**、杨**、冯**本人。

61.被告人王**的辨认信息,证实听说过林某甲、冯**这个人的名字,但没有在公司见过此人。另证实杨**是“城市商家网”的代理商,在公司见过他。

62.书证:①2012年6月28日,李*甲发布董事长致全体代理商及消费会员的公开信,说明公司转型成功,通报施行的新方案及工作计划。②“城市商家网”站的网页。③8张销售业绩截图,分别证实被告人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王*甲在“城市商家网”注册的具体时间,推荐人、账号、排名顺序、区域销售及推荐的业绩情况。④“城市商家网”消费返利精彩说明宣传手册,证实该网消费返利模式、返利规则;会员、商家、区域代理商加盟的流程、加盟后的好处及收益。⑤中**银行户名为李*甲,2904014430102810的账户2012年1月3日至2012年10月15日的对账单、户名为厦门润**限公司,4100020409200113106的账号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12月21日的交易明细、发放奖励记录等银行来往账目。⑥2012年1至3月,李*甲账户、陈**、王*甲账户分别转入王*甲平安银行厦门分行、兴业**祥西支行、农业银行、中**银行现金明细,证实向被告人周**、蔡**、贯某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等人发放推荐奖励的情况。

63.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李*甲向枣阳市公安局缴纳暂扣款100万元。

64.被告人李**、蔡**、周**、李*乙、全某甲、贯某甲、黄**、黄*乙、钱某甲、陈**、张**、杨**、林**、冯**、王**、黄*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健康体检表、寄押情况证明、出所登记表,分别证实16名被告人年满18周岁;被告人李**2013年9月16日到枣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2014年3月11日主动到枣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冯**2014年5月11日主动到阳新县上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蔡**、周**、李*乙、全某甲、贯某甲、黄**、黄*乙、钱某甲、陈**、张**、杨**、林**、黄*甲分别被抓获的时间。

65.枣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66.清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向周**调查有关情况证明。

67.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协助枣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当事人陈**、陈**的情况。

68.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侦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协作枣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被害人李**、欧**、张**的情况。

69.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关于对郑*谋调查证据的工作说明。

70.枣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贯某甲处提取“城市商家网”加盟商合作协议复印件、网站精彩说明原件、联盟商家标志原件。

71.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3)数检字第84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推荐会员层级均系超过3层且下级推荐人数超过30人的代理商、商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作为“城市商家网”的发起人、策划人、决策人,以“城市商家网”为依托,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为由,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或交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代理商及会员资格,并按照“城市商家网”基本信息中确定的上下级关系组成层级,在实体购物或没有真实消费的情况下,代理商或加盟商按照会员消费的总积分获得相应比例的返利,其返利规则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城市商家网”的运营行为符合传销的特征,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罪。被告人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以实体或虚拟消费百分百返利为名,宣传、推广“城市商家网”的购物返利模式,诱使他人加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三层三十人以上,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消费业绩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行为直接推动了“城市商家网”传销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帮助他人骗取了财物,对该网站的发展和壮大起了关键性作用,属于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罪。被告人王*甲被聘任后明知该公司在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仍然帮助他人转账,向会员兑现返利和划拨电子币等工作,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着协调等重要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故其行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罪。公诉机关指控十六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冯**、王*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冯**、王*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钱某甲、蔡**、贯某甲、黄*甲、全某甲、陈**、李*乙、黄*乙、黄*丙、张**、林**、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甲、贯某甲、全某甲、冯**能够积极退还所发展会员投入的资金,对四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应减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辩称被告人李*甲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观点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冯**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带着合法认识理验走进了犯罪道路,能积极、主动帮公司退赃,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王*甲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钱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蔡*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贯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黄*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陈*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李*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黄*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黄*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林*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被告人杨*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冯*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六、被告人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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