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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上线李某某(未到案)接单销售地下“六合彩”,接受投投注金额共计10万余。其中,接受码**某某四期投注,共计4万余元;接受码民王某某十三期投注,共计1万元;接受码民刘*乙三十六期投注,共计5万余元。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甲接受码民刘*乙四期投注,共计5500元。上线李某某按12%左右返还手续费提成,并返还高于常宁地区的六合彩赔率,被告人刘*甲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刘*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甲非法获利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短信记录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刘*乙、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甲的非法获利问题。被告人刘*甲当庭辩解称非法获利没有3万元,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获利3万元,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故本院确认被告人刘*甲非法获利为3万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极积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甲的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甲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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