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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甲组织领导传销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5)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人民陪审员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唐*甲发展文*甲、刘**、彭**、王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在互联网设立的通和商城网站(原为“每天健康网”,2013年3月21日更名为“通和商城网”,网址www.tonghema11.com)以电子商务的名义推销通和商城(通和经济开发中心)的产品,刘**、彭**租用湘潭市大洋百货XX楼XXXX房间用来展示通和商城产品和对新加入会员进行产品演示。

通和商城的传销模式要求被发展人员通过推荐人(上线)交纳480元(体验卡)或者4800元(金卡,又称代理商)原价认购通和商城商品,方能取得通和商城注册账号,成为会员或代理商,以后再充值购买通和商城的产品终身享受三折购买优惠。代理商发展新会员加入,新的会员交纳4800元后,发展人数达到左右两个为一层(分为左下层、右下层,即A区、B区),就可以按照500元的基本奖金和800元鼓励奖金,除去15%的税金后,实际能得到1110元的电子币(可兑换现金);所介绍的左下层和右下层会员以后分别发展一个新会员,上线就可以得到500元的基本奖金和800元的鼓励奖,如果所介绍的左下层会员和右下层会员又发展了新的一名会员,那么就形成第二层关系,上线又可以得到800元的鼓励奖金,以此类推,如果形成第N层关系,在第N层关系上最多可以得到[500+800×2(N+1)]×0.85元的税后奖金,每天最高获得1.5万元。如果480元的会员,那么发展的下线只能得到100元的奖励,每天最多只能获得1000元奖励。如果新发展的会员购买了通和商城的产品,也会得到一定比例的奖金,数额为新会员购买产品金额的2.08%的消费奖励,所有获得的奖金以电子币的形式直接计入会员或者代理商在通和商城的注册账号内(可兑换现金)。

唐*甲系“通和商城”项目在湖南的推广人、团队管理人,在湘潭发展下线会员为39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唐*甲处扣押2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唐*甲发展文*甲、刘**、彭**、王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在互联网设立的通和商城网站(原为“每天健康网”,2013年3月21日更名为“通和商城网”,网址www.tonghema11.com)以电子商务的名义推销通和商城(通和经济开发中心)的产品,刘**、彭**租用湘潭市大洋百货13楼1331房间用来展示通和商城产品和对新加入会员进行产品演示。

通和商城的传销模式要求被发展人员通过推荐人(上线)交纳480元(体验卡)或者4800元(金卡,又称代理商)原价认购通和商城商品,方能取得通和商城注册账号,成为会员或代理商,以后再充值购买通和商城的产品终身享受三折购买优惠。代理商发展新会员加入,新的会员交纳4800元后,发展人数达到左右两个为一层(分为左下层、右下层,即A区、B区),就可以按照500元的基本奖金和800元鼓励奖金,除去15%的税金后,实际能得到1110元的电子币(可兑换现金);所介绍的左下层和右下层会员以后分别发展一个新会员,上线就可以得到500元的基本奖金和800元的鼓励奖,如果所介绍的左下层会员和右下层会员又发展了新的一名会员,那么就形成第二层关系,上线又可以得到800元的鼓励奖金,以此类推,如果形成第N层关系,在第N层关系上最多可以得到[500+800×2(N+1)]×0.85元的税后奖金,每天最高获得1.5万元。如果480元的会员,那么发展的下线只能得到100元的奖励,每天最多只能获得1000元奖励。如果新发展的会员购买了通和商城的产品,也会得到一定比例的奖金,数额为新会员购买产品金额的2.08%的消费奖励,所有获得的奖金以电子币的形式直接计入会员或者代理商在通和商城的注册账号内(可兑换现金)。

唐*甲系“通和商城”项目在湖南的推广人、团队管理人,在湘潭发展下线会员为39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唐*甲处扣押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文*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文*甲在湘潭市雨湖区大洋百货XXXX房间,唐*甲安排杨*甲给她介绍了通和商城的情况以及层级奖励制度,后她花了4800元加入了会员。

2、证人刘**、彭**、王某某、周**、赵某某、李**、崔某某、王**、周*乙、莫某某、周*丙、黄某某、唐**、刘**、沈某某、刘**、刘**、上官某某、唐**、刘**、龙某某、覃某某、吴**、成某某、刘**、李**、李*乙、彭**、周*丁、吴**、余某某、曾某某、杨**、冯某某、杨**、齐某某、宋某某、周*戊、侯某某、罗某某、刘**、李*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取款凭证、手机短息照片证明,他们分别通过购买商品加入通和商城会员,该商城存在上下级的奖励关系。

3、传销网络构成图证明,该传销网络的层级关系。

4、唐**及杨**的银行账号明细证实了他们的银行账号的资金进出情况。

6、扣押物品清单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唐*甲人民币2万元。

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8、被告人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

9、被告人唐**的供述与上述事实和证据相符,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唐**的刑期从2015年9月17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前期羁押9个月21天已折抵。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唐**暂扣款2万元,由扣押机关作为违法所得在接到本判决书后一个月内负责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并将执行回单送回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湖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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