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在怀化市鹤城区“水木天成”对面邮政储蓄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发现被害人杨*遗失的银行卡后,遂上前进行操作,将**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0元转入其账号为6217995670002920024的银行卡内,随后至该银行柜台,将该10000元取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黄*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杨*的陈述;被告人黄*的供述;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