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陆*发放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发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发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陆**与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认识后,在交往中,陆**得知杨某某、尹某某为拓展种植业务需要土地,便向杨、尹二人声称其是某某村的文书,有能力承包村里的土地。之后,陆**利用虚假、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与杨某某、尹某某二人签订转包合同,骗取两被害人财物3869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陆**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量刑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陆**及其辩护人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陆**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后杨某某打电话问陆**是否能承包到土地用来种植果树,陆**告知他有土地可承包,于是被告人陆**利用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要承包土地的心理,陆续与杨某某、尹某某签订了6份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869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陆*发带杨某某、尹某某到某某瑶族乡某某村去看了一片没有开垦的荒坡地。杨某某、尹某某看后觉得该片土地适宜种植果树,愿意承包,陆*发便声称他是某某村的文书,土地承包的事可以搞定。2014年10月15日陆*发告知杨某某已谈好土地承包事宜,但需要订金,于是向杨某某拿了7000元现金,次日,陆*发拿着自己起草的一份土地转包合同及伪造的其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来到杨某某家。杨某某、尹某某看后与陆*发签订了转让租地合同,合同内容为转包土地130亩,租金每年90元/亩,承包年限30年,每10年交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尹某某当场给付陆*发63000元租金,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陆*发以收取土地承包租金为由从尹某某处拿走2000元,2014年11月27日又从尹某某处拿走10000元。被告人陆*发利用该合同骗取杨某某、尹某某计82000元。

2、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陆**利用其伪造的与广西某某瑶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尹某某签订了一份转租合同。合同内容为土地承包年限30年,土地面积为40亩,租金每年70元/亩,首付租金30000元,合同签订后尹某某给付陆**30000元。

3、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陆**利用其伪造的和某某村农户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与杨某某、尹某某签订了一份鱼塘转租合同,合同内容为出租鱼塘两口,承包期限是30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10年付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尹某某给付陆**60000元。2014年12月底陆**以帮助杨某某、尹某某提前一年养鱼为由,从杨某某、尹某某处骗取2000元红包和提前一年养鱼的租金6000元,被告人陆**利用该虚假合同骗取68000万元。

4、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陆**利用其伪造的和某某村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尹某某签订了一份转租合同,土地面积为48亩,每年租金100元/亩,承租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之日预付租金一半。合同签订后,尹某某给付陆**71900元。

5、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陆**利用其伪造的和某某村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骗取杨某某,并与杨某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合同内容为土地承包面积7亩,每年租金为70元/亩,承租期限为30年,10年交一次租金,合同签订后,杨某某给付陆**5000元。

6、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陆**利用伪造的700亩荒山合伙协议骗取杨某某,并从杨某某处骗取35000元。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陆**谎称开荒需要资金,从杨某某处骗取15000元。被告人陆**以合伙开发荒山为由骗取杨某某计50000元。

7、2015年3月,被告人陆**为了能收到伪造合同中的余款,便打电话给杨某某、尹某某谎称自己挪用了村里的公款,上级部门要来查账,要杨、尹帮忙借钱给他应付查账,并将自己的账号说成是村委账号,叫杨、尹将钱汇入此账号。2015年3月28日杨某某、尹某某根据陆**提供的账号汇入80000元。被告人陆**将所骗取的386900元用于还债等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陆*发于2015年6月16日在广州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经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的户籍信息,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在广州火车南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3、合同,证实被告人陆**与杨某某、尹某某所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均是其伪造的;村民出具的证明,证实承包土地的村民在被告人陆**与被害人签订的转包合同上的签名系伪造的情况。

4、收条,证实被告人陆**骗取被害人财物所出具的收款收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长塘村的土地转包合同是假的,合同上所签署的名字不是他们村里的人,租地范围和面积也是假的,村里有两口鱼塘,但鱼塘从没有对外承包。

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从来没有出租土地给别人承包的情况。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他们村的农户与陆**签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但承包期是1年,不是10年,面积45亩。其他的土地没有租给陆**。

4、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土地承包合同上首某某、蒋某某、周*、李*、王某某、周*、周**均不是他们某某村的,村里的土地也没有向外承包。

(三)被害人杨某某、尹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陆**利用土地承包合同共骗取他们386900元的情况。

(四)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证实办案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陆**讯问,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

(五)被告人陆**的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发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陆*发违法所得的财物,本院责令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陆**对其违法所得的3869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