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陈*与其前夫黄*一起到江永县某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悠然白金信用卡,该卡授信额度为10万元,户名陈*,账号为6259XXXX13。因黄*做生意需要资金,陈*出于感情将办理好的信用卡交由黄*使用消费。根据信用卡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只要该信用卡有消费或者查询记录,银行均以短信方式提醒陈*该卡的消费情况。黄*在境内外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陈*也从中透支消费了15000元,其中该卡于2014年7月21日被一次性透支10万元,后便停止归还透支本息。江永县某某银行分别于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7日向陈*送达了两份催收通知书,由陈*本人亲自签收。陈*虽有存款、车辆、黄金等财产可变现,但截至案发一直不予归还,累计透支99981.9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于2015年6月3日被抓获归案。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陈*的家属已向银行归还了全部欠款,取得了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江**业银行的报案说明及到案经过、悠然白金信用卡申请材料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产权情况、催收通知书、账号为6259XXXX13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还款回单、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黄*、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法院宣判前已退赔了全部欠款,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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