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合同诈骗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两千元,余款因家庭贫困无力缴纳)。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黄健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5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67.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黄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截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