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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吴*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吴**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林*、吴*夫妻为获取非法利润,向他人购买电脑、打印机及复印机等作案工具,在雷州市白沙镇仙桥村201号林*家中非法印刷私彩出版物出售,然后林*、吴*以每月1000元的报酬雇请陈*甲(另案处理)非法印刷私彩出版物出售。在非法印刷私彩出版物过程中,林*负责利用电脑排版,吴*负责复印,陈*甲负责装订成册,最后由林*负责销售。2015年7月14日23时许,林*、吴*、陈*甲、陈*乙(另案处理)在非法印刷私彩出版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刊物“抓码精英”、“重点中奖”、“奖神”等7189本及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一部、复印机二部。2014年8月至今,林*、吴*非法印刷、销售私彩出版物共计300958本,涉案金额为144299.4元。经湛江**定委员会对现场缴获的私彩刊物进行鉴定,认定缴获7189本刊物为非法出版物。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吴*非法印刷、出售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林*、吴*夫妻俩为获取非法利润,向他人购买电脑、打印机及复印机等作案工具,在雷州市白沙镇仙桥村201号林*家中非法印刷私彩出版物出售,然后被告人林*、吴*以每月1000元的报酬雇请陈*甲(另案处理)非法印刷私彩出版物出售。在非法印刷私彩出版物过程中,被告人林*负责利用电脑排版,吴*负责复印,陈*甲负责装订成册,最后由林*负责销售。2015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林*、吴*、陈*甲、陈*乙(另案处理)在非法印刷私彩出版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非法刊物“抓码精英”、“重点中奖”、“奖神”等7189本及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复印机二台。2014年8月至今,被告人林*、吴*非法印刷、销售私彩出版物共计达300958本,涉案金额约144299.4元。经湛江**定委员会对现场缴获的私彩刊物进行鉴定,认定缴获的7189刊物为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私彩出版物等;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账本材料等;3.证人陈**、陈**的证言;4.被告人林*、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检报告、湛江**委员会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吴*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印刷出售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约达14429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吴*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吴*能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据此,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吴*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复印机二台,系供被告人林*、吴*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非法出版刊物7189本,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缴获随案的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复印机二台,均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非法出版物7189本,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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