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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阳西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育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已缴纳罚金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8、9、10、11、12月、2014年1、2、3、4、5、6、7、9月嘉奖),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4、5、6、7月嘉奖。考核期间累计扣3分(2013年5月扣1分,2013年5月扣1分,2014年8月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八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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