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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小榄镇某包装食品店为据点,非法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后通过互联网投注,共接受投注额人民币55000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上述食品店内非法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被缴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菊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涉案的送货单和笔记本、中国工商**山小榄支行出具的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清单、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林*、钟*、胡*、陈**、梁*、陈**、彭*、苏*、许*、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收取的数额不大,且获得利益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非法销售“六合彩”,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55000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属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数额及获利均非较小,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家庭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辩护人以被告人蔡某某家庭困难为由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蔡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从被告人蔡某某处缴获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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