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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春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2010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因罪犯罗*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40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罗时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时进系累犯;尚有罚金50000元未缴纳,提供了民政局贫困证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9、11月、2014年1、2、3、4、5、6、7、8、9、10、11月嘉奖);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时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系累犯,尚有罚金50000元未缴纳,提供了民政局贫困证明,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时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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