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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阳城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3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黄金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光系三类罪犯,尚有罚金50000元未履行,已进行财产申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23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4月,5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3月,4月,5月获得嘉奖);2015年6、7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个人收支明细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金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犯系三类罪犯,且尚有罚金50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金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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