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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鸣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鸣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李*鸣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鸣在未取得烟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梅江区江北城西大道勤力苑宝英楼其住家和广东省**职业学校等地,利用QQ和微信联系买家、卖家,利用支付宝结算和快递接发货的方式非法买卖卷烟制品。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李*鸣向吴**、荣心愿(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中华、苏烟、芙蓉王等香烟后,以每条加价人民币5到15元的价格再转卖给程*(另案处理),而转卖给程*的香烟的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857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李*鸣被抓获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吴某晓、荣*愿、程*、牟**的证言,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李*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鸣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鸣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鸣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鸣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余额罚金一万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一部、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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