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威犯保险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揭东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威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8月20日、2014年4月1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803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0年10月28日履行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多次结伙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性质恶劣,对其减刑应当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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