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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舒、陈X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舒、陈X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X舒及其辩护人袁**、陈**、被告人陈X焕及其辩护人方**、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梁X舒伙同同案人陈*(在逃),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位于普宁市**村新坛小学西边的出租屋,通过互联网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广东省**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产品火力少年王系列玩具悠悠球。被告人梁X舒、同案人陈*两人负责销售,被告人陈X焕负责协助包装假冒的玩具悠悠球。至2014年12月15日下午,公安机关到梁X舒的出租屋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梁X舒、陈X焕,并现场查获假冒的标有“黑剑”字样、“AULDE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成品火力少年王**球1317个,标有“冰焰”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成品火力少年王**球396个,标有“玄魔”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成品火力少年王**球108个,标有“飞火流星”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60个(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17975.20元),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成品火力少年王**球40个、半成品470个,标有“冰魄”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280个,标有“天马神弓”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100个,标有“寒冰”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80个,标有“星际火狐”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120个(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以及假冒火力少年王**球系列的纸板包装盒、悠悠球绳、说明书、合格证、电脑等物品。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作案现场与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广东省**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产品价格一览表与声明书及涉案商品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出生医学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X舒、陈X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对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处理物品一并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X舒、陈X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梁X舒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是犯罪未遂;2、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家中尚有幼小孩子需要照顾。请求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焕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是犯罪未遂;2、是从犯;3、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给予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梁X舒伙同同案人陈*(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位于普宁市**村新坛小学西边的出租屋,通过互联网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广东奥**有限公司注册的产品火力少年王系列玩具悠悠球。梁X舒、陈*负责销售,被告人陈X焕协助包装假冒的玩具悠悠球。2014年12月15日下午,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梁X舒、陈X焕,并现场查获假冒的标有“黑剑”字样、“AULDE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成品火力少年王**球1317个,标有“冰焰”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成品火力少年王**球396个,标有“玄魔”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成品火力少年王**球108个,标有“飞火流星”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60个(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17975.20元),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成品火力少年王**球40个、半成品470个,标有“冰魄”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280个,标有“天马神弓”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100个,标有“寒冰”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80个,标有“星际火狐”字样、“AULEDY”字样及双钻图案的半成品火力少年王**球120个(上述物品均无法估价),以及假冒火力少年王**球系列的纸板包装盒、悠悠球绳、说明书、合格证、电脑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确认无误的作案现场与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相片、网上淘宝销售截图。

2、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5日,普宁市公安局梅塘派出所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的出租屋里查获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和“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的合格证、说明书、悠悠球绳等,并现场抓获梁X舒、陈X焕。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的出租屋里提取到标有“黑剑”字样的悠悠球1317个、标有“冰焰”字样的悠悠球396个,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的悠悠球40个、标有“玄魔”字样的悠悠球108个,标有“冰魄”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280个、标有“星际火狐”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80个、“天马神弓”悠悠球(未包装)100个、标有“寒冰”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120个、标有“飞火流星”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60个、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470个、合格证300张、说明书1000张、标有“火力少年之舞动火力”字样的纸板彩盒500张、标有“火力少年”字样的纸板彩盒1000张、标有“冰魄”字样的纸板彩盒800张、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的PVC彩盒100张、悠悠球绳250根及电脑5台。

4、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其儿子陈*及媳妇梁X舒都在淘宝网店上销售悠悠球。

5、证人陈X民的证言,证明:他于二年前将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的一套房间出租给陈*。

6、广东奥**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产品价格一览表、声明书及涉案商品的商标注册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假冒广东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产品。

7、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17975.20元。

8、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梁X舒于2014年6月9日在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

9、和平县**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梁X舒的家婆陈X英患有颈椎病、胃食管反流病,现因病情严重进行治疗,无能力帮梁X舒带养孩子。梁X舒的两个孩子仍年幼,需要照顾。

10、被告人梁X舒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份开始,她与陈*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租住的位于普宁市**村新坛小学西边的出租屋,通过互联网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广东奥**有限公司注册的产品火力少年王系列玩具悠悠球。陈X焕负责协助包装假冒的玩具悠悠球。2014年12月15日下午,她与陈X焕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查获一批“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和“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的合格证、说明书、悠悠球绳等。梁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陈*。

11、被告人陈X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梁X舒与陈*在租住的位于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的出租屋,通过互联网淘宝网店销售未经授权许可的悠悠球。他于2014年9月份开始协助包装悠悠球,2014年12月15日下午,他与梁X舒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被查获一批“火力少年王系列悠悠球”及纸板包装等物。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陈*。

12、被告人梁X舒、陈X焕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舒、陈X焕伙同同案人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梁X舒、陈X焕所犯罪名成立。梁X舒、陈X焕虽有销售行为,但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认定梁X舒、陈X焕销售金额已满五万元,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梁X舒负责销售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X焕作为家庭成员协助商品包装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梁X舒的辩护人提出梁X舒是犯罪未遂、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家中尚有幼小孩子需要照顾的意见,予以采纳。陈X焕的辩护人提出陈X焕是犯罪未遂、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也予以采纳。鉴于梁X舒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需要抚养年幼孩子,可宣告缓刑。查获的悠悠球予以没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X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交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X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三、查获的标有“黑剑”字样的悠悠球1317个、标有“冰焰”字样的悠悠球396个,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的悠悠球40个、标有“玄魔”字样的悠悠球108个,标有“冰魄”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280个、标有“星际火狐”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80个、“天马神弓”悠悠球(未包装)100个、标有“寒冰”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120个、标有“飞火流星”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60个、标有“超级光子精灵”字样的悠悠球(未包装)47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普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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