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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姬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部分超市非法销售卷烟制品牟利。同年6月24日,警方在被告人姬某某租住的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新村一无门牌号的房屋内,查获各类卷烟2215条,经鉴定系真品卷烟,价值169317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姬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部分超市非法销售卷烟制品牟利。同年6月24日,警方在被告人姬某某租住的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新村一无门牌号的房屋内,查获各类卷烟2215条,经鉴定系真品卷烟,价值16931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查获的卷烟、申某某等人的证言、兰州**草专卖局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证明、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检验报告、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无视国法,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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