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在中国工商**武威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40000元。自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李**开始透支,截止2015年4月13日,透支本金39137.95元,利息、滞纳金15670.94元。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拒不还款,时间超过3个月,属恶意透支。

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李**借用朋友陈某某的身份证从中国工商**武威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30000元由其使用。自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李**开始透支,截止2015年6月5日,透支本金25974.44元,利息、滞纳金13683.13元。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拒不还款,时间超过3个月,属恶意透支。

综上,李*某用2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65112.39元,利息、滞纳金29354.07元。

上述事实,由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中国工商**武威分行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款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