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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检刑诉字(2015)第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人陆*在中国农**州支行申请办理了农行聚惠通准贷记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还款期限60天。陆*于2015年1月26日恶意透支人民币29919.76元,逾期未还款,经中国农**州支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陆*仍不还款。案发后,陆*家属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由中国农**州支行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中国**交易明细查询单、催收通知书、存款回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且在收到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偿还了所透支款本息,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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