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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杨**从武威**租赁公司张某某处签订租赁合同,租一辆现代途胜越野车(车号甘HB3049),租赁期限为十五日。2013年12月10日,杨**经盛某某介绍,谎称该车为其所有,让盛某某担保,车作抵押,签订借款合同的方法,从被害人梁某某处骗借50000元,扣除利息7500元,实际骗取42500元。

2、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杨进松持徐某某身份证,伪造虚假工资证明,在中国**威支行以徐某某名义,办理一张透支卡,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透支9999元,预期未还。

3、2014年8月12日,武威**筑公司项目部经理董某某将武威市**型农村中心社区2号、3号商业楼的轻工承包给被告人杨**,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杨**雇佣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27名务工人员施工,在施工期间,董某某支付杨**务工人员工资128000元,杨**支付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务工人员工资44400元,实际拖欠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27名务工人员工资113359元。2014年12月22日,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27名务工人员到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杨**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到劳动部门协商解决欠薪问题。2014年12月23日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杨**施工现场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杨**在2014年12月29日12时前支付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27名务工人员工资,在整改期限内杨**拒不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且电话关机后逃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被告人杨**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诉请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辩解,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其租赁张某某的轿车及将租赁的轿车抵押给梁某某处借款属实,但梁某某扣除借款利息7500元后,钱让盛某某拿走了;指控的第二起犯罪属实;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其实际拖欠民工工资80000余元。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杨**从武威**租赁公司张某某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现代途胜越野车(车号甘HB3049)一辆,租赁期限十五日。2013年12月10日,经盛某某介绍,杨**谎称该车为其所有,以车作抵押,让盛某某担保,杨**与被害人梁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从梁某某处借款50000元,扣除利息7500元,实际骗取42500元。经鉴定,甘HB3049现代途胜越野车价值82000元。案发后,追回甘HB3049现代途胜越野车一辆发还张某某。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盛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二)、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杨进松持徐某某身份证,伪造虚假工资证明,在中国**威支行以徐某某名义,办理一张透支卡,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透支9999元,预期未还。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信用卡办卡资料、账户明细、农行**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三)、2014年8月12日,武威**筑公司项目部经理董某某将武威市**型农村中心社区2号、3号商业楼的轻工承包给被告人杨**,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杨**雇佣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27名务工人员施工,在施工期间,董某某支付杨**务工人员工资128000元,杨**支付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务工人员工资44400元,实际拖欠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27名务工人员工资113359元。2014年12月22日,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27名务工人员到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杨**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到劳动部门协商解决欠薪问题。2014年12月23日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到杨**施工现场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杨**在2014年12月29日12时前支付刘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等27名务工人员工资,在整改期限内杨**拒不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且电话关机后逃匿。

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证明材料、武威市金羊**乡新型农村中心社区工程项目部证明、施工合同、借条、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杨**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杨**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辩解第一起犯罪中,向梁某某的借款50000元,梁某某扣除借款利息7500元,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予以认定;辩解借款让盛某某拿走,因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杨**,杨**未提交借款让盛某某拿走的证据,故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第三起犯罪中,其实际拖欠民工工资80000余元,依据庭审中出示的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杨**拖欠务工人员工资113359元,故被告人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进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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