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良好86分。从事服装加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62.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