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甘肃省**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白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虽缴纳罚金200元,但诈骗犯罪次数多,数额200余万元,未积极退赃,不能消除其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