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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温平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罪犯陈**应返还被害人290000元,仅履行30000元;已实际执行刑期六年五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浙**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原审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罪犯陈**大部分赃款未退赔,尚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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