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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初至6月中旬,被告人李*为了牟利,驾驶粤T×××××五菱牌小汽车帮助彭*(另案处理)从中山市小榄车站附近将25000份六合彩报纸分多次运输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国际商业城,分派给卿*、王*以及梁*等人进行分销。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供述及对证人彭*、卿*、王*、梁*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起获的六合彩报纸、所用车辆的指认笔录;证人梁*、卿*、王*、鄢*、潘*、莫*、黄*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佛山**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六合彩报纸,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6月17日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国际商业城顺神补胎店对开路段抓获被告人李*,同时在李*驾驶的粤T×××××号小汽车上查获六合彩报纸3900份,现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六合彩”宣传资料等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接受他人指派为他人运送六合彩报纸,其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非法“六合彩”宣传资料依法应予以没收。综合考虑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因本案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六合彩”报纸3900份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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