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诉王*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案件描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徐*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提出(2015)沪司狱白减字第27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至1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并于同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代表沈**、高飞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王*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王*予以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王*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王*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相关书证材料。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王*适用减刑。

答辩情况

罪犯王*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曾有欠产等违纪扣分情况,但经教育能认真反思,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完成劳役任务。为此,先后受到执行机关十次表扬和五次记功的奖励。服刑期间,该犯全额履行了附加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王*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王*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十次、记功五次的奖励。庭审中,罪犯王*就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表示将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积极退缴。综合罪犯王*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对罪犯王*的减刑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王*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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