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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龙江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并于2012年12月开始使用该卡透支消费。自2013年12月24日最后一次透支后,再无透支记录及还款记录。至2013年12月,李某某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1898.06元。发卡银行自李某某欠款后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其中2014年7月2日、22日等多次催收至本人,李某某均未偿还欠款。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李某某家属于2015年8月11日偿还银行欠款人民币11898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2年12月申办光**行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信用卡后多次刷卡消费,自2013年12月24日最后一次透支后,再无透支记录和还款记录。光**行自2014年7月起多次致电李**催收欠款,于2014年7月2日、2014年7月22日电话告知李**本人偿还欠款,李**均未偿还。此后因李**改变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欠款均无法与李**取得联系。李**持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898.06元。经侦查,被告人李**于2015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案发后,李**家属于2015年8月11日偿还银行欠款人民币11898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8月4日10时许,报案人刁某某受哈**大银行委托到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三大队报案称,李某某于2012年12月在哈**大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该人于2013年1月透支使用该信用卡,自2014年6月至今经数十次催收,仍不归还透支欠款,欠款金额本金为11898.06元,无其他费用,涉嫌信用卡诈骗。哈尔滨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5日立案侦查,同日10时许,便衣支队三大队侦查员在哈尔滨**武警医院门前将其抓获归案。

证据二、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他于2012年12月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军工附近的一个光大银行营业厅内办理的信用卡,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办卡的目的就是用来生活消费。2013年12月最后一次刷出12000元钱买家里用的装饰材料,当时手里没有钱,只能用这个卡消费购买。经济来源是在工地上干点活,平时他父母也能接济点。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他进行催收,因为手头一直没有钱,还不上款。

证据三、证人刁某某的证言:他是黑龙江**有限公司员工,受光**行黑龙**用卡中心委托催收信用卡欠款。他受光**行委托到公安机关就光**行信用卡持卡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事报案。李某某在光**行办理过一张信用卡,信用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013年1月起多次透支使用该卡,自2014年6月起至今拖欠人民币本金11898.06元。经多次催收,始终未予归还,用电话方式和上门外访进行催收几十次,李某某本人多次接听电话,但每次都是敷衍并拒绝还款。

证据四、中国光大**用卡中心委托书:中国光大银行**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该中心处理持卡人,李某某,身份证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卡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案件。具体代理权限包括(1)代为催收和上门催缴;(2)代为提交案件报案材料;(3)代为签收案件相关法律文书;(4)代该中心配合公安机关作相关笔录;(5)授权时间: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0月8日。

证据五、光**行信用卡申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填写的中国光**行时尚联名信用卡申请表、签署的客户协议,申明申请表所填各项内容均属事实,同意银行向任何有关方面调查。

证据六、光**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卡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光**行信用卡的消费情况。

证据七、光**行信用卡催收记录: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工作人员在李某某欠款后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和上门外访方式进行催收欠款。

证据八、光大银行本金核算表:持卡人李某某,身份证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卡号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截止2015年8月欠款金额本息累计11898.06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1898.06元,利息零元,其他费用零元。

证据九、光**行信用卡还款凭证:案发后李某某家属于2015年8月11日归还人民币11898元。

证据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李某某的身源,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使用信用卡大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李*某系初次犯罪,案发后已归还发卡银行的全部欠款,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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