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174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甜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7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