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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将本案报请上海**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王*为归还高利贷向上**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恶意透支本金35,748.7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欠款,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多种形式催收,已超过三个月以上未还款。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家属代为归还上述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中信银**信用卡中心出具的信用卡申领表、报案材料、银行卡明细、情况说明、催收记录、还款情况说明、业务凭证及刑事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工作情况》,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王*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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