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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安徽**民法院(2015)枞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已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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