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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融凭证诈骗罪,刘**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31.29万元,扣除已退赔215万元,余款3716.29万元继续退赔。原审被告人刘**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及辩护人余才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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